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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2/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環境保護局的標誌
一、核准環境保護局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標誌的色彩及特徵載於上款所指的附件,標誌可採用黑色及白色。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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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式樣一
式樣二
式樣三
式樣四
式樣五
式樣六
- 色彩說明:
- A. 綠色(彩通專色330C)(印刷四色100C + 50Y + 60K)
- B. 綠色(彩通專色368C)(印刷四色60C + 100Y)
- C. 綠色(彩通專色367C)(印刷四色30C + 60Y)
- D. 黑色(彩通專色BlackC)(印刷四色100K)
- E. 灰色(彩通專色BlackC)(印刷四色50K)
- F. 灰色(彩通專色BlackC)(印刷四色40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