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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1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長者事務委員會的第30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六款的行文修改如下:

“十六、秘書有權每月收取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二十五的附加報酬。”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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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復康事務委員會的第23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六款的行文修改如下:

“十六、秘書有權每月收取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二十五的附加報酬。”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1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教堂窗畫」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五元五角 200,000枚
含面額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