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95/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8/2010

刊登日期:

2010.7.12

版數:

541-542

  • 修改經第105/200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二款訂定的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入學試之各項體能測試評分標準及備註。
被廢止 :
  • 第6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核准為進入治安警察局編制內警員職位、消防局編制內消防員職位及海關關員編制內關員職位而設的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開考的體能測試的項目及其詳細說明,以及其評分標準。
  •  
    相關法規 :
  • 第13/2002號行政法規 - 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
  • 第105/200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訂定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入學試之各項體能測試評分標準——廢止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第12-I/SAS/99號批示。
  •  
    相關類別 :
  • 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地區治安服務)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6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95/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以及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作出本批示。

    基於工作性質之特殊性,有必要修改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入學試之體能測試的評分標準。經第105/200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訂定的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入學試之各項體能測試評分標準第二款及備註修改如下:

    “2. 女性投考人:

    項目 80米計時跑
    (秒)
    仰臥起坐
    (次/2分鐘)
    俯臥撐
    (次)
    跳遠
    (米)
    “庫伯氏”(Cooper)
    測驗 (米)
    跳高
    (0.90米) 
    平衡木
    步行
    成績
    10分 11.0或以下 85或以上 30或以上 5.00或以上 2400或以上 S S
    9分 11.1 — 11.5 79 — 84 26 — 29
    選擇進入消防課程之女性投考人最低要求為26
    4.80 — 4.99 2300 — 2399
    選擇進入消防課程之女性投考人最低要求為2300
    8分 11.6 — 12.00 68 — 78 22 — 25 4.40 — 4.79 2200 — 2299
    7分 12.1 — 12.5
    選擇進入消防課程之女性投考人最低要求為12.5
    57 — 67 17 — 21 3.90 — 4.39 2100 — 2199
    6分 12.6 — 13.0 41 — 56 12 — 16 3.30 — 3.89 2000 — 2099
    5分 13.1 — 14.0 25 — 40
    選擇進入消防課程之女性投考人最低要求為35
    7 — 11 2.50 — 3.29
    選擇進入消防課程之女性投考人最低要求為3.00
    1800 — 1999
    0分 高於14.0 24或以下 6或以下 低於2.50 低於1800 N N

    備註:

    (1) .....................................
    (2)每項測試中能取得5分者,視為達至最低要求。(選擇進入消防課程之女性投考人除外)
    (3)投考人在各項體能測試中,如有兩項體能測試不達最低要求,被評為不合格將被淘汰。”

    二零一零年七月六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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