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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7/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人員編制

第15/2003號行政法規《經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八條所指的經濟局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一取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

表一

經濟局人員編制

(第15/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 局長 1
副局長 2
廳長 5
處長 9
科長 4 a)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58
傳譯及翻譯 - 翻譯員 6
技術員 5 技術員 13
傳譯及翻譯 - 文案 2
監察 - 督察 40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43
資訊 - 資訊助理技術員 4 a)
技術輔助人員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74
運輸 - 輕型車輛司機 1 a)
工人 1 勤雜人員 2 a)

a)職位出缺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