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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8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三十條第三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1. 核准西餐廚藝見習課程。

2. 上款所指課程的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3. 本課程授予文憑。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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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西餐廚藝見習課程之學習計劃

授課語言:中文或英文

課程期限:3個學期

入學要求:完成初中學歷

評核:通過筆試及實習試

西餐廚藝見習課程之學習計劃

科目 第一學期 第二學期 第三學期 每週課時
英語I     1.5
英語II     1.5
普通話     1
電腦     1
食物衛生     1.5
營養學     1
採購與成本控制     1
酒店業及餐飲     2
美食學 3
烹飪實務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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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五條及第六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確認華僑大學開辦的藝術設計(動漫)專業課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利益,並核准該課程按照本批示附件的規定和條件運作,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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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華僑大學
中國福建省泉州市
     
二、本地合作實體的名稱: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三、在澳門的教育場所名稱及總址: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澳門新口岸外港填海區羅馬街八十五號建興龍廣場三樓
     
四、高等教育課程名稱及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   藝術設計(動漫)專業課程
大專畢業證書
     
五、課程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大學語文 必修 52 3
劍橋商務英語(一) 48 3
中西美術史 48 3
藝術概論 52 3
素描 56 3
色彩 56 3
三大構成(平面構成、色彩構成及立體構成) 56 3
傳統繪畫技法 52 3
       
第二學年      
劍橋商務英語(二) 必修 48 3
多媒體技術與運用(二維) 56 3
人物素描與藝用人體解剖 52 3
動畫概論 48 3
動畫編劇 52 3
角色形象設計 52 3
場景設計 52 3
運動規律 52 3
       
第三學年      
動畫制作及編導基礎 必修 52 3
連環畫及漫畫設計 56 3
動畫道具設計 52 3
數碼攝影基礎 52 3
多媒體技術與運用(三維) 56 3
數碼短片拍攝基礎 52 3
影視制作及影視聲音 52 3
畢業動畫設計 150 10

六、開課日期:二零一零年九月

七、按照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就讀本課程並以及格成績取得文憑者,不排除以後必須根據關於學歷審查的現行法例對相應的文憑作形式上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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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進入旅遊局人員編制首席督察職程須經實習,實習條件以《旅遊局人員編制督察職程的入職實習規章》予以規範,有關大綱成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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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旅遊局人員編制督察職程的入職實習規章

1. 進入實習

1.1 在甄選階段取得合格的投考人,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並按照成績的順序錄取排名前二十名合格投考人進行實習。

1.2 如在上述甄選階段的得分相同,則順序考慮投考人是否完成與督察工作範疇相關的培訓課程、具有在公職擔任與督察範疇相關的工作經驗的長短,而定出進入實習的先後次序。

2. 實習期限及結構

2.1實習為期6個月,包括理論及上崗訓練。

2.2督察實習員在完成實習後須進行最後評核。

3. 實習計劃

由旅遊局局長核准的實習計劃包括:

1)理論部分的每一學科的課時分配;

2)督察實習員的分班或分組;

3)上崗訓練的時間表;

4)在認為具有合適專業資格的旅遊局工作人員中委任上崗訓練指導員;

5)由上崗訓練指導員制定的上崗訓練部分應遵評核准則;

6)實習的開始日期及地點。

4. 實習制度

督察實習員按照下列其中一種制度進行實習:

1)如不屬公務員,按散位合同制度進行實習,薪酬相當於首席督察實習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九所載之350點;

2)如屬公務員,按定期委任制度進行實習,如實習人員的原薪俸高於上項所指報酬,則維持收取原薪俸。

5. 實習目的及大綱

5.1 理論部分的目的是讓督察實習員能掌握在擔任旅遊局督察職務所需要的基本知識,而上崗訓練是讓督察實習員能直接接觸相關工作。

5.2 理論部分包括以下學科:

a)行政程序法典、行政懲處法及與督察範疇相關法例法規,包括酒店及同類場所的法律制度及規章;蒸汽浴室及按摩、健康俱樂部和“卡拉OK”場所的行政准照程序;旅行社及導遊職業的規範;

b)食物衛生;

c)消防條例;

d)環境噪音;

e)建築條例。

5.3 上崗訓練包括:

a)將在理論部分學到的相關法例及知識應用於實際情況;

b)跟進督察職務範疇的行政程序;

c)在在職督察跟進下,逐步接觸督察的工作。

6. 職能

6.1 督察實習員本身並不具有職權,上崗訓練應在指導員及在職督察的指導下進行。

6.2 上款的規定尤其適用於進行稽查巡視、通知違例者及編製實況筆錄的情況,但督察實習員可作為上述情況的證人。

7. 勤謹

7.1 督察實習員必須以勤謹和守時的態度參與實習,並對缺席或遲到作出解釋。

7.2 督察實習員的出勤以儀器記錄或以簽到方式記錄,視乎理論部分或上崗訓練在旅遊局內或外進行而定。

7.3 遲到超過十五分鐘或早退或未能出席全部或部分的理論或上崗訓練實習,將記作一次缺勤,並須按《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作出解釋。

7.4 每周遲到超過三十分鐘,或遲到少於或等於十五分鐘超過十次,視為一次不合理缺勤。

7.5 超過十次連續或間斷的合理缺勤,或超過兩次連續或間斷的不合理缺勤,將導致不能繼續實習及導致解除散位合同或終止定期委任。

7.6 遲到的解釋應於遲到當日遞交。

7.7 缺勤的解釋及證明文件須在緊接缺勤當日之第二個工作日結束前遞交。

7.8 合理缺勤及不合理缺勤的界定參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制度。

7.9 實習典試委員會主席有權決定實習期間的缺勤是否合理。

7.10 當定期委任的督察實習員缺勤時,本局將通知其原所屬部門。

7.11 督察實習員有權享受的假期不應與實習所安排的時間沖突,倘必須在已安排的實習期間享受假期,則以合理缺勤計算。

8. 實習典試委員會

8.1 經適當配合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普通開考中有關典試委員會的組成、運作及權限的一般規定適用於實習典試委員會。

8.2 實習典試委員會的成員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的形式委任,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兩名正選委員組成。

8.3 實習典試委員會有權對督察實習員的最後評核作出決議。

8.4 理論及上崗訓練終結時,實習典試委員會編製督察實習員評核名單,該名單明確載明因成績不合格或自動放棄而不能進入職程的督察實習員的姓名。

8.5 督察實習員的評核名單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的形式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9. 培訓人員

9.1 理論部分的學科由旅遊局指定的公共或私人實體任教。

9.2 上崗訓練的指導員是在認為具有合適專業資格的旅遊局工作人員中選任。

10. 評核

10.1 督察實習員完成理論部分的每一學科後須進行筆試,由任教相關學科的實體進行評核。

10.2 上崗訓練的評核則透過直接觀察方式由指導員按照第10.4項訂定的准則進行。督察實習員於實習結束前須遞交一份上崗訓練的個人活動報告。

10.3 實習結束後,實習典試委員會對督察實習員作最後評核;最後評核按照其在理論的筆試、上崗訓練的直接觀察及個人活動報告的成績計算,理論的筆試佔總成績30%,直接觀察佔總成績50%,個人活動報告佔總成績20%。成績以0至10分表示,得分少於5分者視為不合格。

10.4 在上崗訓練的直接觀察部分,評核項目包括:1)工作成效、2)責任感、3)不斷改善工作、4)適應性及靈活性、5)工作上的人際關係、6)在工作崗位的勤謹態度、7)工作時間的管理、8)主動性及自主能力、9)團隊工作及10)與公眾的關係。

11. 任用的優先條件

如實習成績相同,則按照下列條件作出任用:

11.1 如最後得分相同,則順序考慮督察實習員是否屬於本身部門、在職級、職程、公職之年資長短而定出排名之先後次序;

11.2 如各項條件相同,則以同時能掌握中文及葡文之書寫及口語為任用之優先條件。

12. 任用

12.1 合格督察實習員的任用按照評核成績名單次序為之,直至填補有關空缺為止。

12.2 未獲任用的督察實習員將被解除散位合同或終止定期委任。

12.3 為著任用填補本開考通告所指的空缺後尚餘的合格投考人的效力,自本實習成績名單公佈日起計,實習成績有效期為兩年。

13. 缺項

本實習大綱如有缺項,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