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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5/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人員編制

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三條所指的交通事務局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表取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五月三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表

交通事務局人員編制

(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局長 1
副局長 2
廳長 3
處長 12
科長 1 a)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23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4
技術員 5 技術員 18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25
公關督導員 2
車輛查驗員/車輛駕駛考試員 14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45
工人 市政機構監督 1 a)
2 技術工人 6 a)
1 勤雜人員 3 a)
    總數 160

a) 職位出缺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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