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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4/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海關文職人員編制

第25/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條所指的海關文職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表二取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五月三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表二

(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所指者)

海關文職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主管 廳長 1
處長 1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12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2
技術員 5 技術員 7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4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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