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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提供「氹仔新碼頭主體工程擴建——機電設施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訂立提供「氹仔新碼頭主體工程擴建——機電設施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7,437,672.00(澳門幣柒佰肆拾叁萬柒仟陸佰柒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1,652,816.00 |
2011年 | $ 2,479,224.00 |
2012年 | $ 2,479,224.00 |
2013年 | $ 826,408.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5.00.00.01、次項目8.052.033.5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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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氹仔新碼頭主體工程擴建——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氹仔新碼頭主體工程擴建——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2,312,324.00(澳門幣壹仟貳佰叁拾壹萬貳仟叁佰貳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2,736,072.00 |
2011年 | $ 4,104,108.00 |
2012年 | $ 4,104,108.00 |
2013年 | $ 1,368,036.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5.00.00.01、次項目8.052.033.5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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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國家之國民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應事先獲得入境簽證:
(一)孟加拉;
(二)尼泊爾;
(三)尼日利亞;
(四)巴基斯坦;
(五)斯里蘭卡;
(六)越南。
二、上款規定不適用於所列國家派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使館職員及領館人員、國際組織代表機構官員,以及其家團成員。
三、本批示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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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判給利源新基建聯合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的「新建青洲海關海上監察廳辦公樓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費用的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14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68,072,458.50(澳門幣陸仟捌佰零柒萬貳仟肆佰伍拾捌元伍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14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7年 | $ 20,421,737.00 |
2008年 | $ 9,916,782.10 |
2009年 | $ 16,683,122.00 |
2010年 | $ 21,050,817.4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3、次項目2.020.115.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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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判給澳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的「氹仔新碼頭地下停車場和商業區域建造工程」費用的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18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由原來的$446,868,168.00(澳門幣肆億肆仟陸佰捌拾陸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整)減少為$374,056,174.90(澳門幣叁億柒仟肆佰零伍萬陸仟壹佰柒拾肆元玖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18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 111,717,042.00 |
2007年 | $ 74,588,656.50 |
2008年 | $ 37,226,137.90 |
2009年 | $ 96,945,887.30 |
2010年 | $ 53,578,451.2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9、次項目8.090.208.05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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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科達有限公司及駿匯貿易有限公司「向衛生局化驗所供應試劑」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訂立「向衛生局化驗所供應試劑」的合同,金額為$39,162,699.60(澳門幣叁仟玖佰壹拾陸萬貳仟陸佰玖拾玖元陸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2010年 | $ 3,939,112.90 |
2011年 | $ 3,939,112.90 |
科達有限公司
2010年 | $ 8,436,182.70 |
2011年 | $ 8,436,182.70 |
駿匯貿易有限公司
2010年 | $ 7,206,054.20 |
2011年 | $ 7,206,054.2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1.00.00原料及附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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