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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由於相關之權利人要求廢止分別經十二月四日第205/82/M號訓令、六月二日第96/84/M號訓令、十月十一日第276/93/M號訓令、十月三日第213/94/M號訓令及五月二日第117/95/M號訓令賦予有關安裝及使用陸地移動服務及衛星固定服務無線電通訊網之第15/84號、第28/84號、第55/93號、第43/94號及第12/95號之政府許可;

經電信管理局建議;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條:廢止十二月四日第205/82/M號訓令、六月二日第96/84/M號訓令、十月十一日第276/93/M號訓令、十月三日第213/94/M號訓令及五月二日第117/95/M號訓令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