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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4/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人員編制

第24/2004號行政法規《勞工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三條所指的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一取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表 一

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局長 1
副局長 2
廳長 5
處長 11
科長 4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58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3
技術員 5 技術員 15
傳譯及翻譯 文案 1
督察 督察 60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33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35

總數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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