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發佈本行政命令。
在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三、十七及十八日行政長官不在澳門期間,由保安司司長張國華警務總監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