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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九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住所設於葡萄牙的“葡萄牙商業銀行”(葡文名稱為“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S.A.”)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分公司,以便其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的規定,以及按照澳門金融管理局核准的一般及特別條件,從事銀行業務。
許可將“葡萄牙商業銀行”的澳門離岸分公司的全部資產移轉至本行政命令許可設立的分公司。
廢止五月三十一日第162/93/M號訓令。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五月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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