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1/2010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19/2010

刊登日期:

2010.5.10

版數:

319-320

  • 許可“葡萄牙商業銀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分公司,以便從事銀行業務。
廢止 :
  • 第162/93/M號訓令 - 核准 Banco Comercial Portugues S.A., 以分行形在澳門設立一離岸銀行單位(U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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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32/93/M號法令 - 通過澳門地區金融體系的法律制度--數項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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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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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營機構 :
  • 葡萄牙商業銀行(澳門分行)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1/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九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

    許可住所設於葡萄牙的“葡萄牙商業銀行”(葡文名稱為“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S.A.”)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分公司,以便其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的規定,以及按照澳門金融管理局核准的一般及特別條件,從事銀行業務。

    第二條

    資產移轉

    許可將“葡萄牙商業銀行”的澳門離岸分公司的全部資產移轉至本行政命令許可設立的分公司。

    第三條

    廢止

    廢止五月三十一日第162/93/M號訓令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五月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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