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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9/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人員編制

經三月十日第29/97/M號訓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日第70/93/M號法令第十三條所指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表取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五月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表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 局長 1
副局長 1
廳長 1
處長 4
科長 2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9
傳譯及翻譯 - 翻譯員 2
技術員 5 技術員 2
地形測量員 - 地形測量員 28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2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14
運輸 - 輕型車輛司機 a) 5
工人 2 技術工人 a) 2
1 勤雜人員 a) 16

a)職位出缺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