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9/2010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19/2010

刊登日期:

2010.5.10

版數:

317-318

  •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的人員編制。
相關法規 :
  • 第70/93/M號法令 - 核准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新組織法--廢止一月二十五日第4/88/M號法令。
  • 第14/2009號法律 - 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相關類別 :
  •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人員編制

    經三月十日第29/97/M號訓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日第70/93/M號法令第十三條所指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表取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五月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表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 局長 1
    副局長 1
    廳長 1
    處長 4
    科長 2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9
    傳譯及翻譯 - 翻譯員 2
    技術員 5 技術員 2
    地形測量員 - 地形測量員 28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2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14
    運輸 - 輕型車輛司機 a) 5
    工人 2 技術工人 a) 2
    1 勤雜人員 a) 16

    a)職位出缺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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