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廢止:
(一)七月十八日第56/SAEF/95號批示;
(二)二月二日第9/SAEF/96號批示。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