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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2/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廢止:

(一)七月十八日第56/SAEF/95號批示

(二)二月二日第9/SAEF/96號批示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