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4/2010

刊登日期:

2010.4.6

版數:

197-210

  • 核准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
被廢止 :
  • 第82/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
  •  
    廢止 :
  • 第17/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廢止一月二日第1/SAAEJ/97號批示。
  •  
    相關法規 :
  • 第62/94/M號法令 - 核准學生福利基金及社會暨教育援助之新制度──廢止五月十四日第17/90/M號及第18/90/M號法令。
  • 第32/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訂定二零一零/二零一一學年發放的大專助學金及津貼名額,以及由貸學金轉為獎學金的轉換名額 。
  • 第148/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訂定二零一三/二零一四學年發放之大專助學金名額、津貼名額及由貸學金轉為獎學金的轉換名額。
  • 第49/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訂定二零一四/二零一五學年發放之大專助學金名額、津貼名額及由貸學金轉為獎學金的轉換名額。
  • 第44/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訂定二零一五/二零一六學年發放之大專助學金名額、津貼名額及由貸學金轉為獎學金的轉換名額。
  • 第6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訂定二零一六/二零一七學年發放之大專助學金名額、津貼名額及由貸學金轉為獎學金的轉換名額。
  • 第50/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訂定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學年發放之大專助學金名額、津貼名額及由貸學金轉為獎學金的轉換名額。
  •  
    相關類別 :
  • 學校福利 - 高等教育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82/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4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八條,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並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之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

    二、廢止第17/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零/二零一一學年開始生效。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附件

    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一、本規章訂定大專助學金(以下簡稱“助學金”)及補充援助的發放制度。

    二、助學金包括有:

    (一)貸學金;

    (二)獎學金;

    (三)特別助學金;

    (四)特殊助學金。

    第二條

    範圍

    一、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助學金:

    (一)持有有效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二)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立學校或私立學校就讀不少於四年;

    (三)符合本規章各類助學金申請條件。

    二、申請人不應具有與申請助學金用以修讀的課程相同或較高級之學位。

    第三條

    助學金的發放

    一、助學金發放為期一學年,分兩期支付,每期為6個月的金額,但特殊助學金的發放及本規章另有訂定除外。

    二、助學金以轉入受益人的銀行帳戶方式支付;倘遞交澳門以外的帳戶,所引致的轉帳費用和匯率差額概由受益人承擔。

    第四條

    申請期

    助學金的申請期,自每年六月第二個星期一開始,為期十五個工作日。

    第五條

    確認

    一、獲甄選者應於教育暨青年局(以下簡稱“教青局”)訂定期限內確認接受助學金,並根據以下具體情況遞交由其本人簽署的聲明書,否則被視為自動放棄:

    (一)獲甄選貸學金或補充援助者,遞交承諾償還聲明書;

    (二)獲甄選獎學金者,遞交承諾償還不適當收取的款項聲明書;

    (三)獲甄選特別助學金或特殊助學金者,遞交承諾於完成課程後立即返回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聲明書。

    二、倘獲甄選者尚未成年,則上款的聲明書由法定代理人簽署。

    第六條

    批給

    本規章所指的助學金及補充援助,由學生福利基金批給。

    第七條

    就申請所作的決定

    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具職權就助學金及補充援助的申請、續期及終止作決定,並負責跟進有關卷宗。

    第二章

    貸學金

    第一節

    申請及甄選

    第八條

    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擬於緊接的學年修讀由依法設立的高等教育機構開辦的預科課程、高等專科學位課程、學士學位課程、碩士學位課程或同等程度課程。

    二、申請人的家庭每月人均收入須在限額內。

    第九條

    申請

    一、貸學金申請透過向教青局遞交已填妥及經簽署的申請表為之。

    二、申請表應附同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及居住家庭成員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副本;

    (二)家庭總收入和財產聲明書。

    三、家庭總收入係指申請期緊接之前十二個月有關家庭可處置收入的一切來源,包括薪俸、工資、雙糧、假期津貼、退休或各種撫恤金、租金、存款利息、酬勞、佣金及商業活動的利潤。

    第十條

    特殊情況

    一、於申請期外,因家庭經濟狀況發生劇變而導致在安排就學時遇到困難,得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提出貸學金申請。

    二、申請應附同下列文件:

    (一)申請理由陳述書;

    (二)導致家庭經濟狀況發生劇變的證明。

    三、根據本條批給的貸學金名額,不計算於每學年已訂定的名額內。

    第十一條

    甄選

    一、甄選係按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考慮因素包括:

    (一)家庭每月人均收入;

    (二)財產狀況;

    (三)家庭狀況。

    二、每月人均收入依下列公式計算:

    C =(R - DH)÷ 12N

    其中: C = 每月人均收入;

    R = 最近十二個月家庭總收入;

    DH = 最近十二個月家庭房屋總開支(租金或供款);

    N = 家庭成員人數。

    三、從家庭總收入中扣除的房屋總開支,其最高金額為$24,000(澳門幣貳萬肆仟元)。

    第二節

    期限及續期

    第十二條

    可續期期限

    一、貸學金的發放可續期至有關課程的最短修讀期限結束為止。

    二、修讀碩士學位課程者,續期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三、除修讀碩士學位課程的受益人外,受益人倘因轉換課程或學業狀況改變而未能在課程最短修讀期限內完成學業,得申請延長貸學金的發放,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續期

    一、貸學金受益人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遞交續期文件,包括由學校發出的該學年修讀課程及年級資料。

    二、倘未能遵守上款規定的期限,受益人應於該期間前遞交理由陳述書,否則,扣減相當於一個月之貸學金。

    三、至每年十二月十五日止,倘仍未遞交續期文件,將導致貸學金自動終止,但屬特殊學制並預先獲得委員會批准除外。

    第三節

    貸學金的終止

    第十四條

    終止

    一、如屬以下任一情況,委員會得終止貸學金的發放:

    (一)受益人作虛假聲明或提供虛假資料;

    (二)轉換課程或學業狀況改變導致耽誤學習超過一學年,但經適當證明因長期患病而需要休學者除外;

    (三)家庭或本人經濟狀況改變,使受益人不再符合本規章所規定的條件。

    二、如屬上款(一)項所指的情況,須立即償還全數已收取的款項。

    三、如屬第一款(二)項至(三)項所指的情況,須根據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償還全數已收取的款項。

    第四節

    償還

    第十五條

    償還期

    一、受益人應於“(n+2)×12個月”償還期內償還債款,其中n代表收取款項之年期。

    二、償還期自第十二條所指的可續期期限結束或委員會終止貸學金的發放之日起第七個月開始計算。

    三、如總債款額高於$160,000(澳門幣拾陸萬元),第一款所指的償還期獲延長24個月,但總償還期不得超過120個月。

    四、如總債款額低於$18,000(澳門幣壹萬捌仟元),總償還期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十六條

    償還方式

    一、債款以每月一期的分期形式償還,還款額不得低於按上條規定而訂定的數額。

    二、倘受益人因失業或家庭經濟出現特別困難的情況,導致未能按訂定的每月還款額償還債款,得申請暫時調低每月還款額,但不影響其既定的償還期。

    第十七條

    中止

    一、如屬以下任一情況並預先獲得到委員會批准,得中止償還債款:

    (一)因委員會決定終止貸學金後繼續修讀同等程度的課程;

    (二)繼續修讀更高程度的學位課程、全職修讀證書或文憑課程或全職修讀培訓課程;

    (三)經適當證明患重病或意外傷殘導致暫時無法履行償還義務。

    二、如屬上款(一)項所指的情況,中止償還的期限最長可至完成有關課程為止,惟申請人必須每年提交由學校發出的註冊資料。

    三、如屬第一款(二)項所指的情況,中止償還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且不能以相同理由再提申請。

    四、如屬第一款(三)項所指的情況,中止償還的最長期限由委員會根據提供的證明訂定。

    第三章

    獎學金

    第一節

    申請及甄選

    第十八條

    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須為應屆中學畢業生,且最近一學年的平均成績等於或超過十六分(二十分制)或八十分(百分制);或成績在其學校名列第一或第二。

    二、現正修讀預科課程、高等專科學位課程、學士學位課程、碩士學位課程或同等程度課程者,且最近一學年取得的平均成績等於或超過十六分(二十分制)或八十分(百分制);或成績已達到“良”或以上程度,亦得申請。

    三、以上二款所指的成績需為全科及格。

    四、申請對象不包括修讀碩士學位以上程度課程。

    第十九條

    申請

    一、獎學金申請透過向教青局遞交已填妥及經簽署的申請表為之。

    二、申請表應附同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

    (二)最近兩學年的成績資料,有關成績資料需具有可量化的資料。

    第二十條

    甄選

    甄選係按申請人的最近一學年的成績進行;如成績相同,則採用前一學年所取得的成績。

    第二十一條

    貸學金轉獎學金

    一、貸學金受益人倘符合第十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指的條件,得申請將貸學金轉為獎學金。

    二、申請應於每年十一月份內提出,並遞交最近一學年的成績資料。

    三、甄選係按申請人的最近一學年的成績進行;如成績相同,則採用前一學年所取得的成績。

    四、貸學金轉獎學金每學年的名額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

    第二節

    期限及續期

    第二十二條

    期限及續期

    一、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的規定,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獎學金的可續期期限及續期。

    二、獎學金的續期,尚應遞交有關最近一學年的成績資料。

    第三節

    獎學金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

    終止

    一、如屬以下任一情況,委員會得終止獎學金的發放:

    (一)受益人作虛假聲明或提供虛假資料;

    (二)轉換課程而導致耽誤超過一學年;

    (三)最近一學年取得的平均成績低於十六分(二十分制)或八十分(百分制)或“良”,但經適當證明因長期患病引致者除外;

    (四)未能取得學年成績全科及格或因休學導致耽誤學習一學年,但經適當證明因長期患病引致者除外。

    二、如屬上款(一)項所指的情況,須立即償還全數不適當收取的款項。

    三、如屬第一款(二)項至(四)項所指的情況,須根據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償還全數不適當收取的款項。

    第二十四條

    獎學金轉貸學金

    一、獎學金受益人因未能保持學年成績全科及格、學年平均成績未達要求導致獎學金被終止時,倘其家庭每月人均收入在限額內,得透過遞交第九條所指的文件,申請將獎學金轉為貸學金。

    二、根據本條批給的貸學金名額,不計算於每學年已訂定的名額內。

    第四章

    特別助學金

    第一節

    申請及甄選

    第二十五條

    申請條件

    申請人須符合申請通告所載的特定條件。

    第二十六條

    申請

    第十九條的規定,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特別助學金的申請。

    第二十七條

    甄選

    甄選係按申請人的最近一學年的成績進行;如成績相同,則採用前一學年所取得的成績。

    第二十八條

    特別義務

    一、特別助學金受益人須於完成課程後立即返回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服務期間不少於三年。

    二、不履行上款的義務,須根據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償還全數已收取的款項。

    第二節

    期限及續期

    第二十九條

    期限及續期

    一、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特別助學金的可續期期限及續期。

    二、特別助學金的續期,尚應遞交最近一學年的成績資料。

    第三節

    特別助學金的終止

    第三十條

    終止

    一、如屬以下任一情況,委員會得終止特別助學金的發放:

    (一)受益人作虛假聲明或提供虛假資料;

    (二)超過一學年平均成績不合格;

    (三)轉換課程或受益人退學;

    (四)因休學導致耽誤學習一學年,但經適當證明因長期患病而導致需要休學者除外。

    二、如屬上款(一)項所指的情況,須立即償還全數已收取的款項。

    三、如屬第一款(二)項至(四)項所指的情況,須根據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償還全數已收取的款項。

    第五章

    特殊助學金

    第三十一條

    補足

    發放特殊助學金的目的是為了可以補充以上各條中未有包括在內的特別情況,以及補足其他實體提供但被認為不足的資助,以便受益人所建議的學習計劃得以繼續。

    第三十二條

    適用制度

    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條的規定,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特殊助學金制度。

    第六章

    提前發放

    第三十三條

    提前發放

    一、倘助學金受益人在學期間,因家庭經濟狀況發生劇變而導致在安排就學時遇到困難,得申請提前發放緊接一期的款項。

    二、申請應附同下列文件:

    (一)申請理由陳述書;

    (二)導致家庭經濟狀況發生劇變的證明。

    第七章

    助學金的兼收

    第三十四條

    兼收

    一、本規章所指的助學金不得同時兼收。

    二、助學金受益人不得同時兼收由其他實體發放的具延續性的助學金,但由其他實體或學校本身給予的一次性獎勵或學費減免及本規章第三十一條所指的特殊助學金除外。

    第八章

    補充援助

    第三十五條

    種類

    一、補充援助包括旅費津貼及住宿津貼,以貸款方式發放。

    二、旅費津貼包括啟程旅費津貼及回程旅費津貼。

    第三十六條

    申請條件

    一、補充援助僅在獲甄選助學金的同時才被考慮。

    二、啟程旅費津貼及住宿津貼申請應與助學金申請同時提出。

    三、回程旅費津貼申請應於課程結束後三十日內單獨提出。

    第三十七條

    甄選

    甄選係按申請人的家庭每月人均收入進行。

    第三十八條

    償還

    一、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補充援助的償還,但屬下款規定者除外。

    二、補充援助與貸學金或因本規章規定而須償還的其它助學金合併計算總債款額,並按相關規定償還。

    第九章

    受益人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

    義務

    一、受益人的義務:

    (一)準確地按教青局的要求作一切聲明和澄清;

    (二)通知教青局有關轉換課程、學校、就讀國家或地區等事宜;

    (三)對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其學習成果的情況,作即時的知會;

    (四)倘更改聯絡資料或銀行資料,盡快通知教青局;

    (五)知會有關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改變。

    二、不履行上款所指之義務,可導致終止或中止助學金的發放。

    第四十條

    重新申請

    屬助學金被終止的情況,受益人如欲再獲發放助學金,須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四十一條

    名額

    一、助學金及補充援助的名額、金額及家庭每月人均收入限額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形式訂定。

    二、上款所指的名額不包括因第十條及第二十四條批給的名額。

    第四十二條

    時效

    按本規章規定,由助學金受益人所應償還的債款不因時效而消滅,可以在任何時間索償,為強制徵收的效力,此等債務被視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庫的債務。

    第四十三條

    強制徵收

    一、按本規章規定應償還的債款而未被履行時,財政局稅務執行處將進行強制徵收。

    二、委員會的償還批示可作為強制徵收的執行名義。

    第四十四條

    豁免

    在例外情況下,經委員會發出報告建議,社會文化司司長得以批示豁免特定助學金受益人償還債款。

    第四十五條

    其他實體的聲明

    祇要明示聲明接受本規章所載的規定,公法及私法實體可將擬發放的助學金交由學生福利基金處理,但不影響該等實體訂定認為重要的特定條件。

    第四十六條

    過渡規定

    一、在不抵觸本規章的規定,按照一月二日第1/SAAEJ/97號批示及第17/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取得助學金之受益人,已開始計算償還期者,償還方式仍受該等法規規範。

    二、上款所指的受益人,本規章生效後仍處於受領助學金狀況者,受本規章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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