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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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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中國電信(澳門)有限公司申請放棄由第23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賦予有關《經營一個採用CDMA2000 1X 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1/2006號牌照的權利。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廢止附於第23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第1/2006號牌照。

二、本批示自公佈後滿三十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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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對一幅面積377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林茂巷,鄰近沙梨頭海邊街,其上曾建有8號樓宇的土地按既定的城市規劃進行適當利用,須將爹美刁施拿地里,面積為30平方米的土地與該土地合併。

鑑於有關土地屬於公產,因此有必要將其脫離公產,然後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私產,以便可以依法批出。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和第四十一條e)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該幅面積30平方米(叁拾)平方米,在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三日發出的第2726/1989號地籍圖中定界的土地脫離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並納入其私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一日。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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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各項決議,尤其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第1493(2003)號決議、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第1552(2004)號決議、二零零五年四月十八日第1596(2005)號決議、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第1616(2005)號決議、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第1698(2006)號決議、二零零七年八月十日第1771(2007)號決議、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第1807(2008)號決議、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1857(2008)號決議及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第1896(2009)號決議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鑒於上述決議已分別透過第35/200436/200420/200522/200540/20066/200821/200814/20092/2010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

鑒於第1552(2004)號決議第1493(2003)號決議第20段至22段規定的制裁措施延長至二零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而第1596(2005)號決議又決定維持該等措施(儘管在適用對象範圍上有所修改和擴大,且定出了一些可能的例外情況),以及第1616(2005)號決議第1698(2006)號決議第1771(2007)號決議又按照第1596(2005)號決議所作出的修改和擴大,先後將該等措施分別延長至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和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五日;

鑒於第1493(2003)號決議規定的措施已透過公佈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之第28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予以執行;

鑒於第1807(2008)號決議決定按照第1596(2005)號決議所作出的修改和擴大將第1493(2003)號決議第20段規定的制裁措施延長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儘管是次在適用對象範圍上有所改變和限縮;而第1857(2008)號決議再將該等措施延長至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現在,第1896(2009)號決議又將該等措施延長至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十日;

鑒於有需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第1896(2009)號決議規定的措施;

再考慮到第4/2002號法律規定的制裁;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4/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807(2008)號決議第一段規定,並經第23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予以實施的禁令延長至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十日。

二、上款的禁令不適用於為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的軍事活動提供、出售和轉讓武器和相關物資,亦不適用於提供與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的軍事活動相關的任何援助、諮詢或訓練。

三、第一款的禁令亦不適用於:

(一)專門用於支助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聯剛特派團)或供其使用的軍備和有關物資以及技術訓練和援助;

(二)聯合國人員、媒體代表以及從事人道主義和發展工作的人員及相關人員純粹為個人使用而暫時出口到剛果民主共和國的防護服用品,包括防彈夾克和軍用頭盔;

(三)供應完全為了人道主義和保護用途的非致命軍事裝備,以及有關的技術援助和訓練,但須事先通知根據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二日第1533(2004)號決議第8段設立的委會員。

四、任何按照前述各款規定進行的軍備和相關物資的發送,須事先通知上款(三)項所指的委員會。

五、根據安全理事會決議及前述各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個人或實體欲呈交通知予上述聯合國委員會,應預先以書面方式向經濟局提交有關申請,經濟局將透過恰當途徑將其送交中央人民政府。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七、只要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不命令修改、中止或終止針對剛果民主共和國實施的制裁措施,本批示便持續生效。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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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前任行政長官何厚鏵先生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的貢獻獲得國家的充分肯定,在地區及國際上亦獲得廣泛認同。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四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何厚鏵先生的經驗、見識及崇高的威望,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非常寶貴,並能夠繼續為國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使國家和特區受益;因此,由何厚鏵先生從事有利於國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利益的工作或活動是十分必要和適當的。

二、何厚鏵先生為切實履行上款所指工作或活動所需的一切後勤及行政支援,尤其是辦公室及輔助人員、汽車及司機、保安、醫療、禮遇安排,以及所需費用,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

三、執行本批示所需的開支,由行政長官辦公室的預算支付。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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