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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2/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人員編制

二月二十四日第6/97/M號法令第二十條所指的印務局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表取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表

印務局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局長 1
副局長 1
處長 3
組長 1
科長 6
工場主管 3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2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1
技術員 5 技術員 2
印刷 照相排版系統操作員 4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9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14
照相排版員 6
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1
運輸 輕型車輛司機 a) 1
工人 2 技術工人 a) 18
1 勤雜人員 a) 2

a)職位出缺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