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10

刊登日期:

2010.3.1

版數:

102

  • 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7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可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相關法規 :
  • 第7/95/M號法令 - 訂定在澳門地區發行貨幣之制度。
  • 第16/98/M號法令 - 許可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銀行從流通紙幣中收回澳門幣拾圓紙幣。
  • 第8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澳門金融管理局可透過代理發行機構,繼續接受更換根據五月四日第16/98/M號法令規定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 第1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8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 第7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1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可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 第4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7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可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 第11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延長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根據五月四日第16/98/M號法令的規定回收澳門幣十元紙幣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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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紙幣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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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月三十日第7/95/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7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可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根據五月四日第16/98/M號法令規定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二、上款所指許可的有效期至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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