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按照八月十四日第236/95/M號訓令所核准,並經第40/2008號行政命令調整的“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第二章所載的表內訂定的百分率而計得的保險費金額,提高百分之五。
廢止第40/2008號行政命令。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