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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31/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提高保險費金額

按照八月十四日第236/95/M號訓令所核准,並經第40/2008號行政命令調整的“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第二章所載的表內訂定的百分率而計得的保險費金額,提高百分之五。

第二條

廢止性規定

廢止第40/2008號行政命令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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