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十名委員如下:
二、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