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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25/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十名委員如下:

陳麗敏;
梁慶庭;
廖澤雲;
馬有禮;
歐安利;
鄭志強;
梁維特;
陳明金;
何雪卿;
黃如楷。

二、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