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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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十名委員如下:
- 陳麗敏;
- 梁慶庭;
- 廖澤雲;
- 馬有禮;
- 歐安利;
- 鄭志強;
- 梁維特;
- 陳明金;
- 何雪卿;
- 黃如楷。
二、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