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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將行政長官在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所指的施政領域及部門和實體方面的執行權限,以及其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的執行權限授予該司司長張裕碩士。
二、在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程序方面,不論有關金額為何,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包括下列權限:*
(一)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二)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三)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三、上兩款所指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不包括法律規定不可授予者。
四、在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方面,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受下列限制:
(一)如屬許可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競投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估計值上限為澳門幣三千萬元;*
(二)如屬許可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一千八百萬元;*
(三)如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上項所指權限的有關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九百萬元。*
五、獲授權者可將有利於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第一款所指的部門、實體及司長辦公室的領導人。
六、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9/2011號行政命令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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