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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38/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四第(二)項,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經第14/2008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經海關關長建議,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海關關員職程內高級職程副關務總長/關務總長晉升開考的體能考試及知識考試大綱,以及通過體格檢查所須的條件,有關大綱及條件分別載於本批示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及附件四,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附件一

體能考試及知識考試大綱

(副關務總長/關務總長職級晉升開考)

一、體能考試大綱︰

(一)體能考試包括︰

(1)仰臥起坐;

(2)立定跳遠;

(3)踏台階;

(4)俯臥撐;

(5)耐力跑。

(二)每項體能測試的詳細說明,載於本批示附件二內。

(三)各項體能測試採用的評核制度為“合格”或“不合格”;投考人所實施的測試中有任一項未達至附件二內所指的合格標準,則投考人在體能考試中被評為“不合格”。

(四)因工作時發生意外或因工作而引致之意外而暫時喪失能力參加體能考試的投考人,可有條件地參加其他各項考試,惟其體能考試必須在最後一項甄選方法實施前完成。

二、知識考試大綱:

(一)知識考試包括:

(1)通識測試;

(2)行動管理;

(3)行政管理。

(二)測試係以投考人選擇的官方語言作答,但以評定外語能力為目的的試題除外。

(三)試題由海關制定,並可要求合適的實體協助訂定應採用的標準、制定試題、主考及批改試卷。

(四)第(一)項所指的各項測試採用0至100分制評分,知識考試總分的計算方式於相關開考通告中訂定。

附件二

體能考試中各項測試的詳細說明

(副關務總長/關務總長職級晉升開考)

項目 準則 合格標準
男性 女性
未滿39歲

(a)

39歲及以上

(a)

45歲及以上

(b)

未滿39歲

(a)

39歲及以上

(a)

45歲及以上

(b)

仰臥起坐 仰臥地上,下肢彎曲成九十度,雙腳由橫桿或由一名輔助人員固定,手放在頸背。由仰臥開始,上身離地向前上捲起至肘部觸及大腿/膝蓋,然後還原至仰臥姿勢(肩胛骨觸地)為一次,限時2分鐘。期間雙臂需緊貼頸背。不可重做。 45次 35次 25次 30次 25次 23次
立定跳遠 雙腳立定,腳尖不得超越起跳線,不可助跑。雙腳同時起跳及同時落地。量度自起跳線與最近落點之間的距離。可做二次。 140厘米 120厘米 100厘米 120厘米 110厘米 100厘米
踏台階 12吋高之台階,按“上上落落”的節拍做3分鐘,並在踏上後要到直膝為止;先踏上腳要先落下。不可重做。 - - 72次 - - 72次
俯臥撐 開始時俯伏姿勢,手指合攏,指尖向前,雙手間距離與肩寬相約。雙臂完全伸展,保持身體平直;曲臂時胸部應觸及計次員手部,並隨即再次完全伸展雙臂,重覆上述動作至完成。不可重做。 25次 20次 15次 10次 8次 6次
耐力跑 持續向前跑12分鐘,當中如有需要可步行。不可重做。 2300米 2100米 1700米 1800米 1600米 1400米

(a)四項選做三項,須於測試前檢錄時選定。

(b)五項選做四項,須於測試前檢錄時選定。

附件三

體格檢查規定

(副關務總長/關務總長職級晉升開考)

一、投考人應具備經指定典試委員會證明可履行副關務總長/關務總長職務的強健體格。

二、典試委員會應根據載於本批示附件四內的說明準則,對投考人的體格條件進行檢查,並須為此提交相關的檢驗分析報告。

三、體格檢查可按需要分階段進行。

四、投考人體格條件的檢查得由衛生局指派的醫生參與進行,並可設立體檢委員會作專責檢查。

五、體格檢查採用的評核制度為“合格”或“不合格”;投考人如在體格檢查中未能符合載於附件四所須的條件,則其體格檢查被評為“不合格”。

附件四

體格檢查所需的條件及準則

(副關務總長/關務總長職級晉升開考)

一、不得有下列其中一種的病況:

(一)癲癇;

(二)人格或行為失常達反覆表現程度;

(三)吸食毒品、藥物成癮、依賴或慢性酒精中毒;

(四)意識障礙;

(五)腦血管病變;

(六)重症肌無力;

(七)四肢任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八)惡性腫瘤;

(九)因糖尿病所引致的併發病症;

(十)腎衰竭;

(十一)結核病;

(十二)肝硬化;

(十三)後天免疫力缺乏症(愛滋病);

(十四)紅斑性狼瘡及所引致其他器官的功能的改變;

(十五)其他免疫系統疾病及所引致的併發症;

(十六)視力功能嚴重受損,尤其視網膜脫落、黃斑症﹔

(十七)長期病患狀況。

二、為著上款第(十七)項之效力,長期病患狀況係指,在公佈開考日之前的:

(一)十二個月內,因病缺勤超過120日或間斷超過180日;

(二)二十四個月內,因病缺勤超過240日或間斷超過3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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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四第(二)項,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經第14/2008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經海關關長建議,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海關關員職程內高級職程關務監督晉升開考的體能考試及知識考試大綱,以及通過體格檢查所須的條件,有關大綱及條件分別載於本批示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及附件四,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附件一

體能考試及知識考試大綱

(關務監督職級晉升開考)

一、體能考試大綱:

(一)體能考試包括︰

(1)仰臥起坐;

(2)立定跳遠;

(3)耐力跑。

(二)每項體能測試的詳細說明,載於本批示附件二內。

(三)各項體能測試採用的評核制度為“合格”或“不合格”;投考人在各項體能測試中有任一項未達至附件二內所指的合格標準,則投考人在體能考試中被評為“不合格”。

(四)因工作時發生意外或因工作而引致之意外而暫時喪失能力參加體能考試的投考人,可有條件地參加其他各項考試,惟其體能考試必須在最後一項甄選方法實施前完成。

二、知識考試大綱:

(一)知識考試包括:

(1)通識測試;

(2)行動管理;

(3)行政管理。

(二)測試係以投考人選擇的官方語言作答,但以評定外語能力為目的的試題除外。

(三)試題由海關制定,並可要求合適的實體協助訂定應採用的標準、制定試題、主考及批改試卷。

(四)第(一)項所指的各項測試採用0至100分制評分,知識考試總分的計算方式於相關開考通告中訂定。

附件二

體能考試中各項測試的詳細說明

(關務監督職級晉升開考)

項目 準則 合格標準
男性 女性
未滿39歲 39歲及以上 未滿39歲 39歲及以上
仰臥起坐 仰臥地上,下肢彎曲成九十度,雙腳由橫桿或由一名輔助人員固定,手放在頸背。由仰臥開始,上身離地向前上捲起至肘部觸及大腿/膝蓋,然後還原至仰臥姿勢(肩胛骨觸地)為一次,限時2分鐘。期間雙臂需緊貼頸背。不可重做。 45次 35次 30次 25次
立定跳遠 雙腳立定,腳尖不得超越起跳線,不可助跑。雙腳同時起跳及同時落地。量度自起跳線與最近落點之間的距離。可做二次。 160厘米 140厘米 120厘米 110厘米
耐力跑 持續向前跑12分鐘,當中如有需要可步行。不可重做。 2300米 2100米 1800米 1600米

附件三

體格檢查規定

(關務監督職級晉升開考)

一、投考人應具備經指定典試委員會證明可履行關務監督職務的強健體格。

二、典試委員會應根據載於本批示附件四內的說明準則,對投考人的體格條件進行檢查,並須為此提交相關的檢驗分析報告。

三、體格檢查可按需要分階段進行。

四、投考人體格條件的檢查得由衛生局指派的醫生參與進行,並可設立體檢委員會作專責檢查。

五、體格檢查採用的評核制度為“合格”或“不合格”;投考人如在體格檢查中未能符合載於附件四所須的條件,則其體格檢查被評為“不合格”。

附件四

體格檢查所需的條件及準則

(關務監督職級晉升開考)

一、不得有下列其中一種的病況:

(一)癲癇;

(二)人格或行為失常達反覆表現程度;

(三)吸食毒品、藥物成癮、依賴或慢性酒精中毒;

(四)意識障礙;

(五)腦血管病變;

(六)重症肌無力;

(七)四肢任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八)惡性腫瘤;

(九)糖尿病及所引致的併發病症;

(十)腎衰竭;

(十一)結核病;

(十二)肝硬化;

(十三)後天免疫力缺乏症(愛滋病);

(十四)紅斑性狼瘡及所引致其他器官的功能的改變;

(十五)其他免疫系統疾病及所引致的併發症;

(十六)視力功能嚴重受損,尤其視網膜脫落、黃斑症﹔

(十七)長期病患狀況。

二、為著上款第(十七)項之效力,長期病患狀況係指,在公佈開考日之前的:

(一)十二個月內,因病缺勤超過120日或間斷超過180日;

(二)二十四個月內,因病缺勤超過240日或間斷超過3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