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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第二十三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工程師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簽署「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之合同」的公證契約。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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