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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6/2009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8/2009

刊登日期:

2009.11.30

版數:

1679

  • 將若干權力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作為簽署“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之合同”的公證契約的簽署人。
相關法規 :
  • 第3/90/M號法律 - 訂定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應遵守的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6/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第二十三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工程師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簽署「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之合同」的公證契約。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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