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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九十條第三款,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199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第5/1999號行政命令任命的下列外籍檢察院司法官,其聘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Augusto Serafim de Basto do Vale e Vasconcelos(韋高度);

Vitor Manuel Carvalho Coelho(高偉文)。

二、第43/2003號行政命令任命的外籍檢察院司法官António Augusto Archer Leite de Queirós(祈禮道),其聘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