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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6/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廢止許可

廢止七月九日第111/83/M號訓令給予“永安水火保險有限公司”在澳門經營保險業務的許可。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