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6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9

刊登日期:

2009.9.28

版數:

1505-1506

  • 訂定泊車收費錶的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及泊車處每小時的收費。
相關法規 :
  • 第35/2003號行政法規 - 核准《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 第36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泊車收費錶的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及泊車處每小時的收費。
  •  
    相關類別 :
  • 停泊 - 多層停車場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二十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有泊車收費錶的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及泊車處每小時的收費為$1.00(澳門幣壹元)。

    二、上款所述泊車位及泊車處准許停泊的最長時間為兩小時和五小時。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6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9

    刊登日期:

    2009.9.28

    版數:

    1506-1507

    • 在澳門高等校際學院開設社區發展碩士學位課程及核准該課程的學習計劃。
    相關法規 :
  • 第11/91/M號法令 - 關於訂定在澳門地區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一切公立及私立教育機構的組織和運作。
  •  
    相關類別 :
  • 博士及碩士 - 高等教育 -
  •  
    私營機構 :
  • 聖若瑟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在天主教大學高等教育基金建議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高等校際學院開設社區發展碩士學位課程。

    二、核准本課程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課程期限為兩年。

    四、課程以英語授課。

    五、按照四月十四日第13/97/M號法令第十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本課程還包括就專業題目撰寫及答辯一篇原創論文。

    六、學生如在該課程的授課部分成績及格,而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論文,則只可取得學位後文憑。

    七、上述課程頒授碩士學位,此學位按照《澳門高等校際學院章程》第七條的規定獲葡國天主教大學認可。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社區發展碩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課時 學分
    機構的人員、策略與領導 必修 42 3
    創意、革新與創業 " 42 3
    談判與衝突化解 " 42 3
    權力、策略與社會變遷 " 42 3
    社區的經濟發展 " 42 3
    社區的社會與實質發展 " 42 3
    媒介倡導與社會行銷 " 42 3
    社會服務管理 " 42 3
    研究設計與方法 " 3
    論文 " 9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6學分。

    法規:

    第36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9

    刊登日期:

    2009.9.28

    版數:

    1507-1508

    • 許可訂立“向新聞局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葡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Delta Edições –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向新聞局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葡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Delta Edições –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簽訂向新聞局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葡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545,938.40(澳門幣壹佰伍拾肆萬伍仟玖佰叁拾捌元肆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386,484.60
    2010年 $ 1,159,453.80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7-00-0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6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9

    刊登日期:

    2009.9.28

    版數:

    1508

    • 將第23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給予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關於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限延長。
    相關類別 :
  • 賽馬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賽馬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考慮到專營公司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為了獲得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之延期而作出的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贊同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公佈於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以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公證書簽訂的且經多次修訂的賽馬經營特許合同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並根據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末段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公佈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23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給予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關於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限延長至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止。

    二、賽馬投注經紀業務仍受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規範。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6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9

    刊登日期:

    2009.9.28

    版數:

    1508-1509

    • 設立“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員會”。
    相關法規 :
  • 第15/2009號法律 -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  
    相關類別 :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隸屬於行政長官的“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員會”(下稱“委員會”)。

    二、“委員會”旨在輔助行政長官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範疇內貫徹及鞏固有關透明度及廉潔的文化。

    三、“委員會”特別具有下列職權:

    (一) 就許可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九條所指人員於終止職務後從事私人業務的申請進行分析及編製意見書;

    (二)按照適用法例的規定,訂定拒絕許可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九條所指人員於終止職務後從事私人業務的原則及標準,並建議行政長官確認及公開該等原則及標準;

    (三)製作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九條所指申請許可時使用的印件的格式,並建議行政長官確認及公佈該印件的格式。

    四、“委員會”還具有下列職權:

    (一)就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行為,發出提議、意見及指引;

    (二)就行政長官提出的其他問題發表意見。

    五、“委員會”由3名成員組成,該等成員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在公認具公民品德的人士中選任,並指定一名主席。

    六、主席可邀請其認為對工作有利的其他人士出席會議,但無表決權。

    七、“委員會”為執行第三款(一)項的規定而有需要時及在主席召集時舉行會議。

    八、“委員會”成員及第六款所指獲邀人士因出席會議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九、由行政暨公職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

    十、“委員會”的運作費用,由行政暨公職局承擔。

    十一、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6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9

    刊登日期:

    2009.9.28

    版數:

    1510

    • 發行並流通以“中西文化交匯藝術作品”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九年十月九日起,發行並流通以「中西文化交匯藝術作品」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五角  200,000枚
    澳門幣五元  200,000枚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7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9

    刊登日期:

    2009.9.28

    版數:

    1510-1511

    • 許可訂立提供“路氹建築物料堆填區堤堰建造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合同。
    已更改 :
  • 第26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7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路氹建築物料堆填區堤堰建造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路氹建築物料堆填區堤堰建造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160,000.00(澳門幣貳佰壹拾陸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576,000.00
    2010年 $ 1,584,000.00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6、次項目8.090.246.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7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9

    刊登日期:

    2009.9.28

    版數:

    1511

    • 許可訂立提供“氹仔成都街地下停車場及公園建造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合同。
    已更改 :
  • 第6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7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氹仔成都街地下停車場及公園建造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氹仔成都街地下停車場及公園建造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955,200.00(澳門幣陸佰玖拾伍萬伍仟貳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816,000.00
    2010年 $ 3,016,000.00
    2011年 $ 3,123,200.00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7、次項目8.090.226.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7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9

    刊登日期:

    2009.9.28

    版數:

    1512

    • 許可訂立“腎科透析室擴建工程”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腎科透析室擴建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腎科透析室擴建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7,552,236.00(澳門幣柒佰伍拾伍萬貳仟貳佰叁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1,888,059.00
    2010年 $ 5,664,177.00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4.021.016.18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7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9

    刊登日期:

    2009.9.28

    版數:

    1512-1513

    • 許可訂立“路環污水處理廠南段道路的修繕工程”的合同。
    已更改 :
  • 第26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7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路環污水處理廠南段道路的修繕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路環污水處理廠南段道路的修繕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2,151,000.00(澳門幣壹仟貳佰壹拾伍萬壹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8,000,000.00
    2010年 $ 4,151,000.00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9、次項目8.051.168.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7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9

    刊登日期:

    2009.9.28

    版數:

    1513-1514

    • 許可訂立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onsórcio CCSC — Incineração de Resíduos de Macau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nsórcio CCSC — Incineração de Resíduos de Macau訂立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79,279,000.00(澳門幣貳億柒仟玖佰貳拾柒萬玖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17,750,700.00
    2010年 $ 28,614,800.00
    2011年 $ 25,140,900.00
    2012年 $ 26,471,300.00
    2013年 $ 27,833,700.00
    2014年 $ 27,455,300.00
    2015年 $ 27,410,300.00
    2016年 $ 30,357,500.00
    2017年 $ 29,456,300.00
    2018年 $ 25,991,700.00
    2019年 $ 12,796,500.00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9、次項目8.044.086.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 ] ^ ] >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