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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五十條(九)項及第九十條第三款,第10/199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經檢察長提名,任命何雯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檢察官。

二、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