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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3/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五十條(九)項及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10/199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下列人士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審法院法官:

梁小娟;
張穎彤;
陳曉疇;
盧立紅;
鄭綺雯。

二、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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