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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判給超數碼製作執行之「澳門城市建設發展錄影製作計劃」服務的費用之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10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382,000.00(澳門幣壹百叁拾捌萬貳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10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7年 $ 345,500.00
2008年 $ 691,000.00
2009年 $ 345,500.00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2、次項目8.090.167.02的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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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慧科訊業有限公司向新聞局提供網上剪報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簽訂向新聞局提供網上剪報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770,655.20(澳門幣壹佰柒拾柒萬零陸佰伍拾伍元貳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590,218.40
2010年 $ 1,180,436.80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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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友恆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向體育發展基金提供「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設施草地及綠化帶護理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友恆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向體育發展基金提供「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設施草地及綠化帶護理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3,553,400.00(澳門幣壹仟叁佰伍拾伍萬叁仟肆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3,388,350.00
2010年 $ 6,776,700.00
2011年 $ 3,388,350.00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體育發展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1.00.05各類資產」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體育發展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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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供應一台「現場勘查車」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供應一台「現場勘查車」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880,000.00(澳門幣壹佰捌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658,000.00
2010年 $ 1,222,000.00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1、次項目1.021.010.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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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的存續期,由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六日續期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生效,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六日。

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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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按既定的城市規劃對一幅位於路環島聯生填海區,總面積55,652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54K冊第29至42頁第22561至22574號的土地進行適當利用,須將多幅總面積21,037平方米,在該地點已建公共街道及行人道的地塊脫離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並納入其私產,以便重新進行地段劃分。

聯生填海區的公共街道及行人道已建在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54K冊第10頁第22542號,稱為“K”地塊,總面積108,474平方米的土地上。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四十一條e)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一幅總面積21,037(貳萬壹仟零叁拾柒)平方米,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發出的第1372/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K2”、“K3”、“K5”、“K8”、“K11”、“K13”、“K15”、“K18”、 “K20”、“K24”、“K27”、“K28”、“K29、“K32”、“K40”、“K43” 、“K47”、“K50”及“K52”定界和標示的地塊所組成,並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54K冊第10頁第22542號房地產組成部分的土地脫離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並納入其私產,作為無主土地。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九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