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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7/2009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32/2009

刊登日期:

2009.8.10

版數:

1219-1310

  • 修改第6/2002號行政法規關於博彩中介人的佣金或其他報酬的支付的規定。
被廢止 :
  • 第16/2022號法律 -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
  •  
    相關法規 :
  • 第6/2002號行政法規 - 訂定從事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資格及規則。
  • 更正 - 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27/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6/2002號行政法規關於博彩中介人的佣金或其他報酬的支付的規定》的葡文文本。
  •  
    相關類別 :
  •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16/2022號法律 廢止

    第27/2009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6/2002號行政法規關於博彩中介人的佣金或其他報酬的支付的規定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6/2001號法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6/2002號行政法規的名稱

    第6/2002號行政法規的名稱修改為:“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的中介業務”。

    第二條

    修改第6/2002號行政法規

    第6/2002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範圍

    本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的中介業務,包括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人(以下簡稱“博彩中介人”)適當資格的審查程序、發出博彩中介人准照的程序、博彩中介人在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以下簡稱“承批公司”)所作的登記以及博彩中介人的佣金或其他報酬的支付。

    第六條

    從事業務的資格

    一、 ......

    二、 ......

    三、特別是處於自被科處第三十二-B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的註銷准照附加處罰之日至遞交下條所指申請書之日未滿兩年的情況的申請人,視為不具備資格。

    四、(原第三款)

    第二十四條

    合同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一)協定的佣金或其他報酬的數額及支付方法,但須遵守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指的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的規定;

    (二) ......

    (三) ......

    (四) ......

    第二十七條

    佣金及報酬的限制

    一、經濟財政司司長得以批示訂定承批公司可支付予博彩中介人的佣金或其他報酬的上限,並規範有關支付方式。

    二、為適用本條規定,任何由承批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直接或透過尤其是承批公司出資的公司或與承批公司存有集團關係的公司而間接給予或提供予博彩中介人的獎賞、服務或其他可作金錢衡量的利益,又或對之作出的慷慨行為,均推定為具有報酬性質。

    三、第一款所指的批示,適用於所有在將來支付的佣金或報酬,即使有關的佣金或報酬是根據該批示生效前已簽訂的合同支付亦然;為此,須給予有關利害關係人一期限,以便該利害關係人將按照批示所定報酬上限訂立的新合同送交博彩監察協調局。

    第三十條

    承批公司的義務

    除本行政法規及其他補足性法例所規定的義務外,承批公司尚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最遲於每月十日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送交一份詳細列明承批公司於上一月份支付予每一博彩中介人的佣金或其他報酬數額的報表、已作就源扣繳的稅款的報表,並附同核實有關計算所需的一切資料;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第三條

    增加第6/2002號行政法規的條文

    第6/2002號行政法規內增加第三十-A條、第三十二-A條、第三十二-B條及第三十二-C條,內容如下:

    “第三十-A條

    獲轉批給人

    本行政法規就承批公司所作的規定,尤其是有關義務及行政上違法行為的規定經作出適當配合後,適用於有關獲轉批給人。

    第三十二-A條

    主處罰

    一、承批公司直接或間接向博彩中介人支付高於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指批示所定上限的佣金或其他報酬,又或不遵守該批示所定的支付方式,科澳門幣十萬至五十萬元罰款。

    二、博彩中介人收取高於上款所指上限的佣金或其他報酬,又或接受以非為上款所指批示許可的方式作出的支付,科以相同的罰款。

    三、承批公司未在有關期限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遞交第三十條(一)項所指的資料,科澳門幣五萬至二十五萬元罰款。

    四、如違法行為是因未履行義務所引致,則科處處罰後,不免除違法者須履行倘可履行的義務。

    第三十二-B條

    附加處罰

    一、在科罰款的同時,尚可科處下列附加處罰:

    (一)對博彩中介人,中止其准照,為期最多六個月,又或註銷其准照;

    (二)對承批公司及博彩中介人,連續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一份中文日報及一份葡文日報刊登處罰決定的摘錄,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以及於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網頁公開處罰決定的摘錄,為期六個月。

    二、上款所指的附加處罰,可予併科。

    第三十二-C條

    處罰的權限

    一、就違反本行政法規所指的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序和進行調查,屬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職權。

    二、科處本行政法規所定處罰,屬行政長官的權限。

    三、行政長官可將上款所指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第四條

    第6/2002號行政法規的組織結構的變更

    一、第6/2002號行政法規原第四章改為第五章。

    二、在第6/2002號行政法規內增加新的第四章,標題為“行政上的違法行為”,當中包含第三十二-A條、第三十二-B條及第三十二-C條。

    第五條

    重新公佈

    重新公佈經本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2號行政法規的全文,該全文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第六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第6/2002號行政法規

    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的中介業務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6/2001號法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範圍

    本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的中介業務,包括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人(以下簡稱“博彩中介人”)適當資格的審查程序、發出博彩中介人准照的程序、博彩中介人在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以下簡稱“承批公司”)所作的登記以及博彩中介人的佣金或其他報酬的支付。

    第二條

    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及其他補足性法規的規定,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以下簡稱“博彩中介業務”)是指向博彩者提供包括交通、住宿、餐飲、消遣等各種便利而收取由一承批公司支付的佣金或其他報酬作為回報,以推介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的業務。

    第三條

    從事博彩中介業務

    一、博彩中介業務只可由符合本行政法規所定資格的屬公司或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博彩中介人從事。

    二、博彩監察協調局可聲請由法院命令解散未獲發准照而從事博彩中介業務的任何實體並對其進行司法清算,且不影響法律賦予其他人或實體作出相同聲請的正當性。

    第四條

    屬公司的博彩中介人從事的博彩中介業務

    一、如屬由公司從事博彩中介業務的情況,該公司的所營事業應僅為推介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且只有自然人方可成為其公司資本的擁有人。

    二、如有關公司屬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必須為記名股份,且公司資本應在公司設立之時已全部認購及繳付。

    三、禁止以公開認購的方式設立以第一款所指業務為所營事業的公司。

    四、獲發博彩中介人准照後,方可就屬公司的博彩中介人的設立作商業登記。

    五、博彩中介人作出上款所指登記後,應於十五日內將登記證明送交博彩監察協調局。

    第五條

    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博彩中介人從事的博彩中介業務

    一、獲發博彩中介人准照後,方可就關於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博彩中介人的事實作商業登記。

    二、博彩中介人作出上款所指登記後,應於十五日內將登記證明送交博彩監察協調局。

    第二章

    從事博彩中介業務的資格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條

    從事業務的資格

    一、獲政府透過博彩監察協調局發給博彩中介人准照者,方可從事博彩中介業務。

    二、除須符合其他法定要件外,博彩中介人准照只可發給被視為具備適當資格獲發准照的申請人。

    三、特別是處於自被科處第三十二-B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的註銷准照附加處罰之日至遞交下條所指申請書之日未滿兩年的情況的申請人,視為不具備資格。

    四、博彩中介人必須在博彩中介人准照的有效期內保持其適當資格。

    第七條

    首次申請

    發出博彩中介人准照的程序,自申請人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遞交申請書後展開;申請書須視乎具體情況而適當附具第八條或第九條所指的表格,以及由法律規定的其他資料或文件,此外,尚須附具一份由承批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可使承批公司負責的董事簽署的聲明書,簽名及身份須經公證認定,聲明書內應指出承批公司擬與有關博彩中介人經營業務的意向。

    第二節

    適當資格的審查

    第一分節

    屬公司或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請人及博彩中介人的適當資格

    第八條

    屬公司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請人及博彩中介人的適當資格

    一、為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資格,屬公司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請人或博彩中介人,應向博彩監察協調局呈交一份填妥的“屬公司的博彩中介人資料披露表”;該表格的式樣載於本行政法規附件一,並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二、為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資格,屬公司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請人或博彩中介人,應向博彩監察協調局呈交關於每名擁有其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及每名董事的“擁有屬公司的博彩中介人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及董事個人資料披露表”;該表格的式樣載於本行政法規附件二,並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表格須由每名股東及董事填妥。

    三、為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資格,屬公司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請人或博彩中介人,應向博彩監察協調局呈交關於每名主要僱員的“博彩中介人主要僱員個人資料披露表”;該表格的式樣由經濟財政司司長以批示核准,表格須由每名主要僱員填妥。

    四、政府在審查屬公司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請人或博彩中介人是否具備適當資格時,須考慮載於以上數款所指文件的資料,且不影響第十三條規定的適用。

    第九條

    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請人及博彩中介人的適當資格

    一、為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資格,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請人或博彩中介人,應向博彩監察協調局呈交一份填妥的“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博彩中介人個人資料披露表”;該表格的式樣載於本行政法規附件三,並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二、為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資格,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請人或博彩中介人,應向博彩監察協調局呈交上條第三款所指的、關於每名主要僱員的“博彩中介人主要僱員個人資料披露表”,表格須由每名主要僱員填妥。

    三、政府在審查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請人或博彩中介人是否具備適當資格時,須考慮載於以上兩款所指文件的資料,且不影響第十三條規定的適用。

    第十條

    適當資格審查程序的進行

    一、適當資格的審查程序由博彩監察協調局負責進行,並在該局局長編製報告書後結束;如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請人或博彩中介人屬公司,報告書應指出該准照申請人或博彩中介人、擁有其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董事及主要僱員是否具備適當資格;如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請人或博彩中介人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報告書應指出該准照申請人或博彩中介人及其主要僱員是否具備適當資格。

    二、為進行適當資格審查程序中的調查程序,博彩監察協調局可求助於專業企業及獲得行政當局任何其他部門的協助。

    三、博彩監察協調局在完成第一款所指報告書的編製工作前,可請求第一款所述的任何人或實體解釋任何方面的問題或補充任何資料,但僅以非基本資料為限。

    四、如第一款所指報告書的結論指出屬公司或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請人不具備適當資格,則不發給博彩中介人准照。

    五、如第一款所指報告書的結論指出屬公司或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博彩中介人已不再具備適當資格,政府可容許對導致喪失適當資格的瑕疵作出補正,只要該瑕疵屬可補正者;如導致喪失適當資格的瑕疵屬不可補正者,則吊銷已發給的博彩中介人准照。

    六、如第一款所指報告書的結論指出屬公司的博彩中介人的某一股東已不再具備適當資格,該股東應在政府專門訂定的期限內將其在公司內的出資移轉予第三人;如期限屆滿而仍未作出移轉,則相關的博彩中介人應取得該股東的出資。

    七、如第一款所指報告書的結論指出屬公司的博彩中介人的某一董事或主要僱員,又或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博彩中介人的某一主要僱員已不再具備適當資格,則相關的博彩中介人應促使即時終止該董事或主要僱員的職務。

    八、進行審查屬公司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請人或博彩中介人、擁有其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董事及主要僱員,以及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請人或博彩中介人及其主要僱員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的程序所需的費用,由接受審查者支付。

    九、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應在呈交第八條及第九條所指表格時提供現金擔保,如屬第十四條第七款所指的情況,應在接獲博彩監察協調局就提供擔保金作出的通知後提供現金擔保;擔保金的金額由經濟財政司司長以批示訂定。

    十、由博彩監察協調局發出的、詳細列明適當資格審查程序費用的證明或其他文件是該等費用的充分證據。

    十一、與支付適當資格審查程序費用有關的債務是透過稅務執行程序收取。

    第二分節

    資料的提供

    第十一條

    資料的披露

    一、為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資格,屬公司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請人或博彩中介人、每名擁有其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董事、主要僱員及合作人,以及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請人或博彩中介人、其每名主要僱員及合作人,均須准許政府查閱其認為對審查工作屬必需的一切文件、資訊及資料,即使該等文件、資訊及資料受保密義務保護亦然;為此,上述實體尤應向政府呈交一份“准許披露資料聲明書”;該聲明書的式樣載於本行政法規附件四,並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聲明書須經填妥及簽名,而簽名須經當場公證認定。

    二、如聲明人屬其他管轄區域的居民,而在該管轄區域內無法獲得上款所指的當場公證認定,則簽名應由有權限的公共當局認定,而該簽名認定須經法律適當認可。

    第十二條

    合作義務

    一、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尤其是本節第一分節的規定,以及第16/2001號法律的其他補足性法規的規定,屬公司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請人或博彩中介人、其每名股東、董事、主要僱員及合作人,以及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請人或博彩中介人、其每名主要僱員及合作人,除應向政府呈交上條第一款所指的聲明書外,尚須負起一項與政府合作的特別義務,為此,經政府要求,應提供任何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並應給予任何准許。

    二、為進行本行政法規所指的適當資格審查程序,任何人或實體,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或私人實體,均須負起一項與政府合作的義務,為此,經政府要求,應提供關於接受適當資格審查的任何人或實體的一切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並應給予任何准許。

    第十三條

    其他資料

    一、除第八條及第九條所指資料外,政府尚可要求提供其認為對適當資格的審查工作屬重要的其他資料。

    二、政府亦可隨時要求提供關於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請人或博彩中介人的風險評估報告,如准照申請人或博彩中介人屬公司,尚可隨時要求提供關於每名擁有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或董事的風險評估報告。

    三、上款所述的風險評估報告應由被公認為具有國際聲譽的本地或外地核數師行編製,如屬關於自然人的風險評估報告,亦可由被公認為具有聲譽的信用機構編製;在任何情況中,利害關係人均應事先透過經濟財政司司長就編製風險評估報告的公司或信用機構徵得政府的同意。

    四、第二款所述的風險評估報告應載明與下列事宜有關的資訊及資料:個人或公司以及公司機關據位人的身份資料或認別資料、個人或公司提起的或作為被訴人的司法訴訟、個人或公司的經濟狀況,包括倘有的重要消費借貸或財務活動,以及所擁有的財產及權利的價值評估。

    第三節

    博彩中介人准照

    第十四條

    博彩中介人准照的發出、續期及有效期

    一、完成第十條所指的適當資格審查程序後,如認為屬公司或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請人具備適當資格,可以向其發出博彩中介人准照。

    二、發給博彩中介人的博彩中介人准照有效期為一曆年,並可透過最遲於九月三十日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遞交的申請書,按相同期間續期;但不影響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的適用。

    三、上款所述的申請書應附具一份由承批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可使承批公司負責的董事簽署的聲明書,簽名及身份須經公證認定,聲明書內應指出承批公司擬於下一曆年與有關博彩中介人經營業務的意向。

    四、如博彩中介人准照在一月一日之後發出,則自發出之日至同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視為一曆年。

    五、屬公司的博彩中介人、擁有其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董事及主要僱員,每隔六年必須接受一次適當資格的審查;為此,上述者應最遲於八月三十一日,將第八條所指的表格,連同第二款所述的申請書一併遞交予博彩監察協調局。

    六、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博彩中介人及其主要僱員,每隔三年必須接受一次適當資格的審查;為此,上述者應最遲於八月三十一日,將第九條所指的表格,連同第二款所述的申請書一併遞交予博彩監察協調局。

    七、博彩監察協調局可於博彩中介人准照有效期內,要求屬公司的博彩中介人、擁有其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董事及主要僱員,以及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博彩中介人及其主要僱員,接受額外的適當資格審查程序,且不影響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的適用。

    八、發出博彩中介人准照或為准照續期時,政府可訂定准照權利人必須遵守的任何要件或特定條件。

    第十五條

    獲發准照的博彩中介人名單

    博彩監察協調局應最遲於每年的一月三十一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獲發准照的博彩中介人名單。

    第三章

    從事博彩中介業務的規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

    一般原則

    博彩中介人應遵守適用於從事博彩中介業務的一切法律及法規;任何違反規定的情況,均作為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資格時的考慮因素。

    第十七條

    合作人

    一、為從事本身的業務,博彩中介人可配備自行挑選的合作人,其數目上限由博彩監察協調局最遲於每年的十月三十一日定出。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博彩中介人應最遲於每年的十一月十五日透過其進行登記的承批公司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送交一份名單,該名單須載有博彩中介人為翌年而挑選的合作人的身份資料,並須附同該等合作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刑事紀錄證明書;如合作人在其居住的管轄區域內無法取得刑事紀錄證明書,則應附同具同等效力的文件。

    三、上款所指的合作人名單須經博彩監察協調局核准;該局可以不核准名單上的某一人或某部分人。

    四、博彩監察協調局可隨時取消第二款所指名單上的某一人或某部分人的合作人資格,但不妨礙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以及與博彩中介人、其合作人及在娛樂場任職的僱員的責任有關的其他特別法律規定的適用。

    五、博彩中介人可透過由其他合作人取代一名或一名以上的合作人,尤其是取代博彩監察協調局按照第三款規定不予核准者或按照第四款規定已被取消合作人資格者的方式,隨時更改合作人的名單;博彩中介人合作人名單的更改,須獲得第三款所規定的由博彩監察協調局作出的核准。

    六、博彩中介人不可聘用已被取消合作人資格的人作為其僱員或在一穩定關係的基礎上與該人有法律上的從屬關係或提供勞務的關係;但經博彩監察協調局許可者除外。

    七、合作人必須遵守由博彩監察協調局發出的一切通告及指引。

    八、博彩中介人與其合作人訂立的合同必須採用書面方式訂立;博彩中介人應將合同副本或任何合同修改的副本送交博彩監察協調局,並須附具一份聲明書,其內容為博彩中介人以名譽承諾聲明所送交的文件屬正本的副本。

    第十八條

    博彩中介人的非專用性

    博彩中介業務非以專用制度從事,即博彩中介人可在一家以上的承批公司從事業務,但合同另有規定者除外,且不影響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適用。

    第十九條

    屬公司的博彩中介人的公司結構、董事會組成及公司權利的變更

    一、如公司結構、董事會組成及公司權利有任何變更,屬公司的博彩中介人應將有關事實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並應將一切有關的重要文件送交該局。

    二、除經政府預先許可者外,以任何方式或名義取得、移轉或設定負擔於屬公司的博彩中介人的公司出資的行為,以及任何涉及將投票權或其他公司權利授予權利擁有人以外的人的行為或協議,均屬無效。

    三、如已獲得上款所述的許可,屬公司的博彩中介人應於十五日內將一切與獲許可的法律行為有關的文件送交博彩監察協調局。

    四、屬公司的博彩中介人亦須將其公司合同的任何修改,以及其董事知悉存在的準公司協議,在上款規定的期限內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為此,上述董事應定期向股東詢問是否存在準公司協議。

    五、擁有屬公司的博彩中介人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新股東,必須接受適當資格的審查程序。

    六、違反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義務,構成行政上的違法行為,且不影響應負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合同地位的讓與

    一、博彩中介人不得透過他人從事本身獲發准照從事的博彩中介業務。

    二、博彩中介人將其合同地位以任何方式或名義轉讓或讓與第三人的合同,均屬無效。

    第二十一條

    保密義務

    一、屬公司的博彩中介人、其每名股東、董事、主要僱員及合作人,以及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博彩中介人、其每名主要僱員及合作人,均須就從事業務時所知悉的事實及資訊遵守保密義務,但屬刑事警察當局及刑事警察機關、警察當局及法院當局、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行使本身權限而要求提供資訊的情況除外。

    二、上款所指的任何人,在其職務終止後,仍須遵守上款所定的保密義務。

    第二十二條

    監察

    政府有權限透過博彩監察協調局監管及監察從事博彩中介業務的情況。

    第二節

    博彩中介業務

    第二十三條

    博彩中介人的登記

    一、獲發博彩中介人准照後,博彩中介人必須在一承批公司進行登記,方可從事業務。

    二、上款所指的博彩中介人登記,須獲得由政府透過博彩監察協調局作出的許可。

    第二十四條

    合同

    一、博彩中介人須按照其與承批公司訂立的合同從事業務。

    二、上款所指合同必須採用書面方式訂立,一式三份,有關簽名須經當場公證認定。

    三、承批公司須於十五日內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送交第一款所指合同的其中一份正本、合同的所有補充文件的副本,以及與博彩中介人有關的涉及澳門幣一百萬元或一百萬元以上債務的其他文件的副本或涉及支付上指金額的其他文件的副本。

    四、送交上款所指的補充文件及其他文件時,應附具一份由承批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可使承批公司負責的董事簽署的聲明書,簽名及身份須經公證認定,聲明書的內容為承批公司以名譽承諾聲明有關文件所載資料及資訊均真確無訛,並為最新資料,且該等文件屬正本的副本。

    五、第一款所指合同必須載有關於下列事宜的條款:

    (一)協定的佣金或其他報酬的數額及支付方法,但須遵守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指的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的規定;

    (二)博彩中介人可在娛樂場從事業務的條件及方式,尤其是有否分配專用的場地;

    (三)應提供的擔保金及擔保,以及提供的方式;

    (四)承批公司及博彩中介人承諾放棄特別法院管轄並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約束。

    第二十五條

    個人工作證

    屬公司的博彩中介人的董事、主要僱員及合作人、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博彩中介人、其主要僱員及合作人,以及所有在博彩中介人轄下擔任主要或次要職務的人,在娛樂場內履行其職務時,均須使用由博彩中介人進行登記的承批公司發出的、附有持證人照片的個人工作證;該證件的式樣由博彩監察協調局核准。

    第二十六條

    不能從事博彩中介業務

    一、如博彩中介人因任何理由而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須履行的義務,應立即將有關事實通知其進行登記的承批公司。

    二、承批公司接獲上款所指通知後,應即時中止有關博彩中介人的業務,並立即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第二十七條

    佣金及報酬的限制

    一、經濟財政司司長得以批示訂定承批公司可支付予博彩中介人的佣金或其他報酬的上限,並規範有關支付方式。

    二、為適用本條規定,任何由承批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直接或透過尤其是承批公司出資的公司或與承批公司存有集團關係的公司而間接給予或提供予博彩中介人的獎賞、服務或其他可作金錢衡量的利益,又或對之作出的慷慨行為,均推定為具有報酬性質。

    三、第一款所指的批示,適用於所有在將來支付的佣金或報酬,即使有關的佣金或報酬是根據該批示生效前已簽訂的合同支付亦然;為此,須給予有關利害關係人一期限,以便該利害關係人將按照批示所定報酬上限訂立的新合同送交博彩監察協調局。

    第二十八條

    博彩中介人的名單

    一、承批公司必須最遲於每年的十月三十一日向博彩監察協調局呈交一份承批公司擬於翌年與之經營業務的博彩中介人的名單。

    二、政府須最遲於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透過博彩監察協調局定出獲許可在每一承批公司經營業務的博彩中介人的數目上限,並指明獲許可的博彩中介人的身份。

    三、承批公司必須編製一份在其公司進行登記的所有博彩中介人、其董事、主要僱員及合作人,以及所有在博彩中介人轄下擔任主要或次要職務的人的名單,並須更新有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承批公司的責任

    承批公司與博彩中介人就博彩中介人、其董事、合作人及在娛樂場任職的僱員在娛樂場進行的活動負連帶責任,並就彼等對適用的法律及法規的遵守情況負連帶責任。

    第三十條

    承批公司的義務

    除本行政法規及其他補足性法例所規定的義務外,承批公司尚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最遲於每月十日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送交一份詳細列明承批公司於上一月份支付予每一博彩中介人的佣金或其他報酬數額的報表、已作就源扣繳的稅款的報表,並附同核實有關計算所需的一切資料;

    (二)在每一曆年內,每隔三個月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送交第二十八條第三款所指的名單;

    (三)將任何可能影響博彩中介人償付能力的事實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四)更新承批公司與博彩中介人之間的商業記帳的資 料;

    (五)監察博彩中介人的業務,尤其是博彩中介人履行法律、法規及合同所定義務的情況;

    (六)將任何可顯示博彩中介人進行犯罪活動的跡象,尤其是洗黑錢的跡象的事實,通知有權限當局;

    (七)致力使在其公司進行登記的各博彩中介人保持良好關係;

    (八)準時支付與博彩中介人協定的佣金或其他報酬;

    (九)準時履行納稅義務。

    第三十-A條

    獲轉批給人

    本行政法規就承批公司所作的規定,尤其是有關義務及行政上違法行為的規定經作出適當配合後,適用於有關獲轉批給人。

    第三十一條

    博彩中介人的責任

    博彩中介人與其僱員及其合作人就此等僱員及合作人在娛樂場進行的活動負連帶責任,並就彼等對適用的法律及法規的遵守情況負連帶責任。

    第三十二條

    博彩中介人的義務

    除本行政法規及其他補足性法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外,博彩中介人尚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監督及監察;

    (二)遵守適用的法律及法規中關於博彩中介人的規定,以及遵守由博彩監察協調局發出的通告及指引;

    (三)接受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進行的審計;

    (四)備有商業記帳的一切簿冊及文件供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審查,並應該等部門的要求,提供一切資料及資訊;

    (五)履行一切應承擔的合同義務,尤其是應對博彩者承擔的義務;

    (六)遵守由承批公司發出的不損害博彩中介人的自主性的指引;

    (七)履行因與承批公司訂立的合同而產生的義務;

    (八)向承批公司遞交第十七條第二款所指的文件。

    第四章

    行政上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A條

    主處罰

    一、承批公司直接或間接向博彩中介人支付高於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指批示所定上限的佣金或其他報酬,又或不遵守該批示所定的支付方式,科澳門幣十萬至五十萬元罰款。

    二、博彩中介人收取高於上款所指上限的佣金或其他報酬,又或接受以非為上款所指批示許可的方式作出的支付,科以相同的罰款。

    三、承批公司未在有關期限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遞交第三十條(一)項所指的資料,科澳門幣五萬至二十五萬元罰款。

    四、如違法行為是因未履行義務所引致,則科處處罰後,不免除違法者須履行倘可履行的義務。

    第三十二-B條

    附加處罰

    一、在科罰款的同時,尚可科處下列附加處罰:

    (一)對博彩中介人,中止其准照,為期最多六個月,又或註銷其准照;

    (二)對承批公司及博彩中介人,連續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一份中文日報及一份葡文日報刊登處罰決定的摘錄,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以及於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網頁公開處罰決定的摘錄,為期六個月。

    二、上款所指的附加處罰,可予併科。

    第三十二-C條

    處罰的權限

    一、就違反本行政法規所指的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序和進行調查,屬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職權。

    二、科處本行政法規所定處罰,屬行政長官的權限。

    三、行政長官可將上款所指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第五章

    過渡及最後規定

    第三十三條

    博彩中介人的主要僱員

    一、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及其他適用於博彩中介人主要僱員的規範,政府透過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界定與博彩中介人主要僱員身份相符的職務。

    二、政府可給予一特別期限,以便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請人呈交其擬指定為主要僱員的人的名單,以及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二款所指的關於該等主要僱員的“博彩中介人主要僱員個人資料披露表”。

    第三十四條

    補充性適用

    第16/2001號法律通過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的法律制度,以及該法律的其他補足性法規,尤其是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補充性適用於本行政法規未有特別規定的一切事宜。

    第三十五條

    發出准照程序的展開

    政府透過博彩監察協調局訂定展開發出博彩中介人准照程序的日期。

    第三十六條

    本行政法規開始生效之日正從事博彩中介人工作的實體

    本行政法規開始生效之日正從事博彩中介人工作的實體,可暫時繼續從事博彩中介業務,直至按照本行政法規的規定完成首次發出博彩中介人准照的程序為止。

    第三十七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日起生效。

    附 件 一

    附 件 二

    附 件 三

    附 件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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