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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5/2009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2/2009

刊登日期:

2009.8.10

版數:

1323

  • 將若干權力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援四川地震災後重建的合作協議》所需文書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援四川地震災後重建的合作協議》所需文書,而不論有關金額為何。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八月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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