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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4/2009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31/2009

刊登日期:

2009.8.3

版數:

1122-1124

  • 修改《都市建築總章程》。
相關法規 :
  • 第79/85/M號法令 - 訂定管制在澳門進行土木工程之工程計劃審閱及核准案卷以及准照發給及稽查的行政性質規則--若干撤消。
  •  
    相關類別 :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4/2009號行政法規

    修改《都市建築總章程》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八月二十一日第79/85/M號法令

    八月二十一日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第三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五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發給准照及監察)

    一、未經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有關工程計劃及發給相關准照,不得進行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工程或工作,但不影響以下數款規定的適用。

    二、如僅對一個居住用途的獨立單位進行內部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且該等工程不涉及變更有關單位的用途、面積或樓宇的結構,亦不屬更改單位的出入口門洞、外牆、外牆窗洞、供水或排水網的工程,則無須獲核准工程計劃及發給准照,但須遵守適用於該等工程的一切法律規定。

    三、如屬下列情況,可按下款的規定作出通知,並在獲發回第五款所指經加蓋專用印章的表格後展開工程,而無須獲核准工程計劃及發給准照,但須遵守適用於該等工程的一切法律規定,且不影響第六款的適用:

    A 在非居住用途且實用面積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獨立單位進行下列工程,但以該等工程不涉及變更有關單位的用途、面積或樓宇的結構且不影響單位內倘有的消防系統正常運作為限:

    i)單位內部的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

    ii)位於地面層的單位的門面外牆的保養及維修工程,以及有關門面外牆的更換飾面工程,但以該等工程不屬更新工程且不影響有關樓宇的其他單位為限;

    B 在屬分層建築物所有權制度的樓宇內部的共同部分進行平常保養及維修工程,但須證明有關工程已獲擁有的份額佔分層建築物總值超過二分之一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同意,或已由有關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議決通過,且不影響上項ii分項的適用。

    四、為進行上款所指的工程,利害關係人須填妥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供的專用表格,向該局通知擬進行的工程項目,以及預計的開始施工及竣工日期,並附同已在該局註冊的建築公司或建築商簽署的聲明書,以及該局要求遞交與工程相關的其他文件。

    五、經查核利害關係人遞交的上款所指的文件後,如無出現下款規定的情況,土地工務運輸局須在上款所指的表格加蓋專用印章,並將之發回予利害關係人,而利害關係人在進行工程時,必須將表格張貼在工程地點的當眼處。

    六、如土地工務運輸局在查核利害關係人遞交的文件後,證實擬進行的工程依法須預先由其他公共實體提供意見,則不適用以上數款的規定,且土地工務運輸局須儘快將該事實通知利害關係人。

    七、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不適用於已依法被評定為紀念物或具建築藝術價值的建築物或其單位,以及已評定為受保護的建築群及地點內的樓宇。

    八、土地工務運輸局具職權監察對本法令及其補足法例的遵守情況。

    第四十八條

    (驗樓委員會)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土地工務運輸局可檢驗按照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所進行的工程。

    第五十二條

    (工程的暫停、禁止及拆卸)

    一、凡須領有准照而無准照進行的工程、不遵守第三條的規定而進行該條所指的工程、不符合獲核准的工程計劃或違反適用的規定而進行的工程,均予禁止,且不影響本法令或其他現行法例規定的處罰的適用。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第六十五條

    (無准照的工程)

    一、須領有准照而無准照進行任何工程或不遵守第三條的規定而進行該條所指的任何工程者,科澳門幣一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二、......”

    第二條

    廢止

    廢止八月二十一日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第四十五條第五款及第五十八條第五款。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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