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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2/2009號行政法規

修改規範澳門監獄組織架構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25/2000號行政法規

第12/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機關及附屬單位

一、 ......

(一) ......

(二) ......

二、下列者,為澳門監獄的附屬單位:

(一) ......

(二) ......

(三)公共關係及新聞處。

三、 ...... ”

第二條

增加

第25/2000號行政法規內增加第十-A條,內容如下:

“第十-A條

公共關係及新聞處

公共關係及新聞處的職權主要為:

(一)接收公眾的意見、建議、投訴或聲明異議,跟進有關回覆工作,並提交有關分析及統計報告;

(二)定期評估及檢討公共服務的績效,並提出旨在改善服務質素,尤其是在投訴、意見及聲明異議方面的可行建議,以及採取相關的措施;

(三)研究及建議澳門監獄與市民之間的溝通方式,並確保與傳媒的聯繫;

(四)按上級命令向公眾發佈有關澳門監獄的資訊;

(五)統籌澳門監獄所組織或參與的活動的宣傳工作,藉以提昇澳門監獄的形象及協助囚犯重返社會;

(六)籌備研討會、會議及其他同類活動,並確保澳門監獄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之間的聯繫工作;

(七)接待到訪的公共或私人實體,並向其介紹澳門監獄的職能;

(八)接待到訪的具權限的外交代表、領事代表或其他具職責維護囚犯利益的外國當局,並協調就有關代表或當局所提出的查詢的回覆工作;

(九)收集及處理對澳門監獄屬有用的報刊或資料;

(十)統籌關於澳門監獄的宣傳資料及物品的工作。”

第三條

修改附件

第12/2006號行政法規第8/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所指的附件,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代替。

第四條

廢止

廢止經第12/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的第七-C條(三)項。

第五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月的首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澳門監獄人員編制

(第十二條所指者)

表一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 獄長 1
副獄長 1
廳長 2
處長 6
高級技術員 9 高級技術員 20
高級資訊技術員 4
傳譯及翻譯 - 翻譯員 4
技術員 8 技術員 15
資訊技術員

2

專業技術員 7 技術輔導員 12
資訊督導員 1
5 助理技術員 12
行政人員 5 行政文員 6
工人及助理員 1 助理員 6(a)

(a) 職位於出缺時予以取消。

表二

人員組別 級別 職程 職位數目
獄警隊伍人員 - 總警司 4
- 警司 13
- 警長 28
- 副警長 55
- 首席警員 143
- 一等警員/警員 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