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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2/2009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30/2009

刊登日期:

2009.7.27

版數:

1041-1044

  • 修改規範澳門監獄組織架構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
相關法規 :
  • 第25/2000號行政法規 - 澳門監獄組織架構。
  •  
    相關類別 :
  • 懲教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2/2009號行政法規

    修改規範澳門監獄組織架構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25/2000號行政法規

    第12/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機關及附屬單位

    一、 ......

    (一) ......

    (二) ......

    二、下列者,為澳門監獄的附屬單位:

    (一) ......

    (二) ......

    (三)公共關係及新聞處。

    三、 ...... ”

    第二條

    增加

    第25/2000號行政法規內增加第十-A條,內容如下:

    “第十-A條

    公共關係及新聞處

    公共關係及新聞處的職權主要為:

    (一)接收公眾的意見、建議、投訴或聲明異議,跟進有關回覆工作,並提交有關分析及統計報告;

    (二)定期評估及檢討公共服務的績效,並提出旨在改善服務質素,尤其是在投訴、意見及聲明異議方面的可行建議,以及採取相關的措施;

    (三)研究及建議澳門監獄與市民之間的溝通方式,並確保與傳媒的聯繫;

    (四)按上級命令向公眾發佈有關澳門監獄的資訊;

    (五)統籌澳門監獄所組織或參與的活動的宣傳工作,藉以提昇澳門監獄的形象及協助囚犯重返社會;

    (六)籌備研討會、會議及其他同類活動,並確保澳門監獄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之間的聯繫工作;

    (七)接待到訪的公共或私人實體,並向其介紹澳門監獄的職能;

    (八)接待到訪的具權限的外交代表、領事代表或其他具職責維護囚犯利益的外國當局,並協調就有關代表或當局所提出的查詢的回覆工作;

    (九)收集及處理對澳門監獄屬有用的報刊或資料;

    (十)統籌關於澳門監獄的宣傳資料及物品的工作。”

    第三條

    修改附件

    第12/2006號行政法規第8/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所指的附件,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代替。

    第四條

    廢止

    廢止經第12/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的第七-C條(三)項。

    第五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月的首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澳門監獄人員編制

    (第十二條所指者)

    表一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 獄長 1
    副獄長 1
    廳長 2
    處長 6
    高級技術員 9 高級技術員 20
    高級資訊技術員 4
    傳譯及翻譯 - 翻譯員 4
    技術員 8 技術員 15
    資訊技術員

    2

    專業技術員 7 技術輔導員 12
    資訊督導員 1
    5 助理技術員 12
    行政人員 5 行政文員 6
    工人及助理員 1 助理員 6(a)

    (a) 職位於出缺時予以取消。

    表二

    人員組別 級別 職程 職位數目
    獄警隊伍人員 - 總警司 4
    - 警司 13
    - 警長 28
    - 副警長 55
    - 首席警員 143
    - 一等警員/警員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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