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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2/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誌

一、核准電子認證郵戳公共服務的標誌,其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的附件,該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有關標誌按上述附件指定的色彩及特徵印製。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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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式樣一

式樣二

(若為負像,所有顏色均呈白色)

(em negativo, todas as cores aparecem a Branco)

色彩說明

A. 藍色 (彩通專色 287)(印刷四色 100C + 75M)

B. 黑色 (彩通專色 Black)(印刷四色 100K)

字樣的詳細說明

中文: “電子認證郵戳” 採用 “DF Hei Bold” 字體 。

葡文: “Carimbo Postal Electrónico Certificado” 採用 “Helvetica Neue Bold” 字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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