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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修改及第39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行使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權利的地點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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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判給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執行之「交通安全教育推廣中心建造工程」費用之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7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4,425,830.00(澳門幣壹仟肆佰肆拾貳萬伍仟捌佰叁 拾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27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 1,297,511.30 |
2007年 | $ 12,129,265.80 |
2009年 | $ 999,052.9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33、次項目1.013.188.01的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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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在天主教大學高等教育基金建議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高等校際學院開設臨床社會工作學碩士學位課程。
二、核准本課程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課程期限為兩年。
四、課程以英語授課。
五、按照四月十四日第13/97/M號法令第十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本課程還包括就專業題目撰寫及答辯一篇原創論文。
六、學生如在該課程的授課部分成績及格,而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論文,則只可取得學位後文憑。
七、上述課程頒授碩士學位,此學位按照《澳門高等校際學院章程》第七條的規定獲葡國天主教大學認可。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科目 | 種類 | 課時 | 學分 |
進階社會工作學實務 | 必修 | 42 | 3 |
輔導與心理療法技巧 | " | 42 | 3 |
宏觀社會工作學與當代家庭議題 | " | 42 | 3 |
小組工作實踐:臨床觀點 | " | 42 | 3 |
輔導與治療實踐:個案進階管理 | " | 42 | 3 |
臨床與社會心理介入:弱勢人士與家庭 | " | 42 | 3 |
外傷學、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及處理 | " | 42 | 3 |
社會工作學專題 | " | 42 | 3 |
研究設計與方法 | " | — | 3 |
論文 | " | — | 9 |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6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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