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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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將行政長官在“環境保護局”事務範圍內的執行權限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工程師。
第二條
轉授
獲授權者可將有利於上條所指部門運作的權限轉授予該部門領導。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