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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因刊登於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八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732頁的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之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一)助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環境政策;”

應改為:“(一)協助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環境政策;”。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李偉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