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及(三)項,制定本法律。
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的受惠人向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信用機構貸款提供擔保,承擔的債務總額為澳門幣七億元。
信用擔保的範圍僅限於本金,不包括利息及其他應繳的負擔。
第一條所指計劃的信用擔保,旨在協助該計劃的受惠人獲得為取得居所所需的銀行融資。
行政長官或獲其授權的實體具有作出第一條所指的信用擔保的權限。
第一條所指計劃範圍內提供的信用擔保所產生的負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承擔。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受惠人提供信用擔保後,即有權透過主管實體監察受惠人償還貸款的情況。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因提供信用擔保而以任何名義實際擔保或支出的款項,對信用擔保受惠人的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對依照《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規定透過信用機構融資而取得的不動產的優先受償權不優先於以該機構名義已登記的抵押,其餘的情況與《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九條a)項所指的優先受償權的順位等同。
《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由行政法規核准。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