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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4/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
(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教師日
訂定九月十日為教師日。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