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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1/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8號法律修改及第39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3/2004號法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一)項及(三)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訂定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為行政長官選舉日。

二零零九年五月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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