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0/2009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19/2009

刊登日期:

2009.5.11

版數:

705

  • 將若干權力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作為簽署有關澳門(外港)與香港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合同的公證契約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  
    私營機構 :
  • 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簽署有關澳門(外港)與香港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合同之附加合同的公證契約。

    二零零九年四月三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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