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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二)項,制定本法律。
第15/2008號法律第二條及第三條修改如下:
一、包含自治機構收入的預算收入的總額預計為$48,084,799,200.00(澳門幣肆佰捌拾億捌仟肆佰柒拾玖萬玖仟貳佰圓整),並於二零零九年度內按照現規範或將規範有關徵收之法律規定進行徵收;該總額應根據現行法例,用於支付二零零九年度內所作之開支。
二、 ......................................
三、 ......................................
一、二零零九財政年度包含自治機構開支的預算開支的總額定為$48,084,799,200.00(澳門幣肆佰捌拾億捌仟肆佰柒拾玖萬玖仟貳佰圓整)。
二、...................................... ”
一、收入的修正係透過使用收入項目13-01-00-00“歷年財政年度結餘”的$3,370,000,000.00(澳門幣叁拾叁億柒仟萬圓整)為之。
二、開支的修正係透過第十二章的開支項目05-04-00-00-90“備用撥款”追加$3,370,000,000.00(澳門幣叁拾叁億柒仟萬圓整)為之。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八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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