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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Seguros de Macau Vida, S.A.”)藉發行四萬二千股,每股面值為澳門幣一千元的股票,將其公司資本由澳門幣五千萬元增至澳門幣九千二百萬元;自此,該公司資本由九萬二千股組成,每股面值為澳門幣一千元。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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