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及(三)項,制定本法律。
附於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通過的《印花稅規章》內的《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四十二條修改如下:
條文編號 | 徵稅範圍 | 稅率 | 繳稅方式 |
42 |
以有償方式移轉不動產至二百萬元 | 百分之一 | 憑單 |
二百萬元以上至四百萬元 | 百分之二 | 憑單 | |
四百萬元以上 | 百分之三 | 憑單 | |
加上第十五條的印花稅。 加上本表按文件、文書或行為種類而定出的印花稅,但屬規章第五十一條第三款b項所指之預約合同者除外。 |
本法律自公佈日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五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