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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4/2009號法律

修改印花稅繳稅總表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及(三)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四十二條

附於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通過的《印花稅規章》內的《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四十二條修改如下:

條文編號 徵稅範圍 稅率 繳稅方式

42

以有償方式移轉不動產至二百萬元 百分之一 憑單
二百萬元以上至四百萬元 百分之二 憑單
四百萬元以上 百分之三 憑單
加上第十五條的印花稅。
加上本表按文件、文書或行為種類而定出的印花稅,但屬規章第五十一條第三款b項所指之預約合同者除外。
 

第二條

生效及產生效力

本法律自公佈日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五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