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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4/2009號法律

公報編號:

17/2009

刊登日期:

2009.4.27

版數:

663

  • 修改印花稅繳稅總表。
相關法規 :
  • 第17/88/M號法律 - 核准印花稅章程並核准印花稅稅率及繳付方式。
  •  
    相關類別 :
  • 《印花稅》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4/2009號法律

    修改印花稅繳稅總表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及(三)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四十二條

    附於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通過的《印花稅規章》內的《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四十二條修改如下:

    條文編號 徵稅範圍 稅率 繳稅方式

    42

    以有償方式移轉不動產至二百萬元 百分之一 憑單
    二百萬元以上至四百萬元 百分之二 憑單
    四百萬元以上 百分之三 憑單
    加上第十五條的印花稅。
    加上本表按文件、文書或行為種類而定出的印花稅,但屬規章第五十一條第三款b項所指之預約合同者除外。
     

    第二條

    生效及產生效力

    本法律自公佈日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五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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