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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在天主教大學高等教育基金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經第164/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澳門高等校際學院教育學碩士學位課程的名稱為教育碩士學位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新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課程期限為兩年。
四、課程授課語言為中文、英文及葡文。
五、按照四月十四日第13/97/M號法令第十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本課程還包括就專業題目撰寫及答辯一篇原創論文。
六、學生如在該課程的授課部分成績及格,而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論文,則只可取得學位後文憑。
七、新的學習計劃適用於2009/2010學年起入讀的學生,其餘學生仍須按照第164/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其課程。
八、上述課程頒授碩士學位,此學位按照《澳門高等校際學院章程》第七條的規定獲葡國天主教大學認可。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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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 種類 | 課時 | 學分 |
教育與課堂:體驗和洞察力 | 必修 | 42 | 3 |
教師、權力與領導 | " | 42 | 3 |
學校文化:社會、教育與政治議題 | " | 42 | 3 |
教育學的研究方法、來源及趨勢 | " | 42 | 3 |
腦與心智:認知和情緒發展議題 | " | 42 | 3 |
學校財務 | " | 42 | 3 |
社會與學校教育 | " | 42 | 3 |
教育與科技 | " | 42 | 3 |
研究設計與方法 | " | — | 3 |
論文 | " | — | 9 |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6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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